Vivian_Lin / 2022-11-21 72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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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文由會說作者撰寫,觀點僅代表個人,不代表中國會計視野。文中部分圖片來自於網絡,感謝原作者。
合夥人年終彙算清繳時,不但要分別申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還需彙總填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最近有很多分所財會人員提到這樣的問題,因爲分所在稅務局備案時,稅務局櫃檯總是有爭議:

1、有的認爲分所是總所投資,那麼總所合夥人就是分所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

2、有的認爲派駐律師是分所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3、還有的認爲分所沒有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分所收入應該合併到總所合夥人一併申報。

實務中這三種情況都存在。這些爭議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呢,個人覺得應該是司法系統與稅務系統沒有統一口徑。

 

現在很多律師事務所在全國各地開分所,那麼總所合夥人很可能就是全國各地分所的合夥人,合夥人年終彙算清繳時,不但要分別申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還需彙總填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實務中,B表一般由律師事務所財務人員申報,C表則由律師合夥人自行申報。

B表一般能及時彙算清繳,問題就是在於C表,如果稅務局沒有通知合夥人,而合夥人又不瞭解的情況下,那麼C表的申報很可能就忽略了。

如果稅務局端對合夥人沒有發起強制申報,也不會產生異常或黑名單,但這並不代表不需要,到最後還是要補申報補繳稅款,同時產生滯納金

練練在實務中瞭解到,很多總所分所合夥人並沒有關注多處經營所得的問題,更不會意識到要多處經營所得彙算清繳。

所以作爲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要經常在WEB端口或個稅APP查看自己的納稅情況,如果發現所在的總所、分所申報有誤的情況,要及時提醒相關扣繳義務人或財務人員,否則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很可能產生高額的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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