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證監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私募辦法》)。旨在加快推進私募基金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水平,發揮私募基金支持科技創新、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切實防控風險,着力構建規範發展、充分競爭、進退有序、差異化監管的行業生態。

證監會表示,按照“新老劃斷”的基本原則,修訂後《私募辦法》適用於新申請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爲平穩過渡,對存量機構和產品設置了過渡期,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名稱、經營範圍、實繳資本和高管持股比例外,應當在一年內完成整改;私募基金嵌套層級應當在兩年內完成整改,對存量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規定的,完成整改前不允許新增募集規模或新增投資者、不得展期,到期予以清算。

看點一:完善全鏈條監管

《私募辦法》明確適用範圍,適用於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司型、合夥型、契約型私募基金。對於資產由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合夥型私募基金,該普通合夥人適用《私募辦法》關於登記備案、資金募集、投資運作和信息披露等規定。

同時,細化規範性要求,完善全鏈條監管。

一是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經營範圍、股東、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業人員等提出持續性規範要求。

二是細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職責,強調應當履行主動管理職責。進一步豐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合夥人的禁止性行爲要求。

三是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業務範圍,包括私募基金投資管理、爲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業務。

四是明確規模以上管理人、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監管原則,同時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投資、分支機構設立等行爲作出要求。

《私募辦法》還明確了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監管要求。

具體來看,區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託管的不同要求,明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託管應當符合《基金法》規定,對其他類型私募基金的託管作出原則性規定。規定契約型基金、投向特殊標的資產的基金等情形應當託管,基金業協會對未託管的私募基金加強信息公示。對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履職盡責提出原則性要求,並明確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勤勉盡責等要求。

看點二:劃定不同類型私募基金的投資範圍

《私募辦法》豐富私募基金產品類型,細化分類監管。根據私募基金主要投資標的劃分產品類型,劃定不同類型私募基金的投資範圍,同時由證監會指導基金業協會做好私募基金投資負面清單管理。

根據規定,私募基金財產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信貸、借(存)貸、擔保等;

投向保理、融資租賃、典當等與私募基金相沖突業務的資產、資產收(受)益權,以及從事上述業務公司的股權;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投向國家禁止、限制投資或者不符合國家產業、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相關政策的項目,但證券市場投資除外;

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政府隱性債務;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或者活動。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應當採取封閉式運作,其所投資產的退出日不得晚於其封閉到期日。除分紅、項目退出後減資、投資者減少認繳出資、基金份額轉讓等情形外,封閉運作期間不得辦理退出。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擴募,包括運作規範,處於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期;對象限於合格投資者或者單筆投資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其他合格投資者;由私募基金託管人託管;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方式事先取得全體投資者或者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同時規定,開展單一項目投資的私募基金不得向原投資者之外的其他投資者擴募。

看點三:完善投資者標準 單隻私募股權實繳金額提高至300萬元

在合格投資者標準方面,《私募辦法》細化合格投資者標準,明確穿透覈查的基本要求。設定差異化合格投資者門檻。維持原《私募辦法》對於單隻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實繳金額不低於100萬元的要求,將單隻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實繳金額從10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並對投向未託管、代銷、投向不動產、單一標的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要求實繳金額不低於500萬元,其中投向單一投資標的的自然人單筆實繳金額不低於1000萬元。

在強化募集環節監管方面,《私募辦法》要求,需把好合格投資者入口關。明確募集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行募集資金或者委託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募集資金。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在募集資金過程中的要求,規定適當性義務、風險揭示等內容,落實客戶盡調、資料保存等反洗錢要求。進一步細化《私募條例》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募集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爲。

在投資運作要求方面,《私募辦法》 對投資運作環節提出底線要求,重點規範關聯交易,切實防範利益衝突。明確私募基金投資層級、分級安排和私募股權基金封閉運作等基本要求,總體和其他資產管理業務保持監管標準一致,同時按照《私募條例》對母基金等不計入投資層級作出差異化安排。全面總結監管實踐經驗,細化《私募條例》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其從業人員等從事私募基金活動的禁止性行爲。

看點四: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要求

《私募辦法》還完善了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要求,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等不同主體的定期和臨時信息披露與報送的義務,爲事中事後監管和監測監控提供抓手。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及時、準確、完整,明確披露內容、披露標準和禁止性行爲。

同時,落實創業投資基金差異化要求。《私募辦法》規定,創業投資基金存續期限應當在5年以上。細化對創業投資基金的差異化行政監管和自律管理要求,明確對創業投資基金制定差異化信息披露和現場檢查安排,並在長期資金、投資方式和退出方式等方面對創業投資基金給予支持。

在私募基金退出和清算方面,《私募辦法》明確基金合同終止情形,明確私募基金常態化清算退出安排,同時對私募基金出現特殊情況下的退出安排作出規定,細化受託機構的範圍和職責,爲私募基金市場化退出提供依據。

截至2023年10月,中國基金業協會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2萬家,管理基金數量超過15萬隻,管理資產規模約21萬億元。2023年7月,國務院發佈了《私募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持續性要求、登記備案、非公開募集、投資運作、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將私募基金業務活動納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進行監管。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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