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馬嘉悅)“對於私募基金行業來說,《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下稱《私募條例》)的頒佈意義深刻,影響深遠。”12月9日,在“長江經濟帶(共青城)基金創新發展大會”上,湖南大學金融與統計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清華大學全球私募股權研究院首席專家劉健鈞表示,《私募條例》從六個方面體現了私募基金立法實踐的創新發展,有利於行業健康、有序、良性成長。

據劉健鈞回憶,私募基金領域法治建設的探索已經持續了27年之久,今年《私募條例》正式實施無疑在行業法治建設上具有里程碑意義。與此同時,《私募條例》對既有私募基金立法實踐進行了六方面創新。

——堅持2014年制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時所確立的“重在行爲監管+適度規範性要求”的基本立法思路,通過增設資質要求建立出清機制,提升基本規則的適應性。

——堅持對創投基金實行差異化監管的特別立法思路,通過細化兩個層面的創投標準,來進一步體現對創投基金的差異化監管。劉健鈞坦言,創投基金通過支持創業創新企業促進就業和產業升級,但其具備高風險性,因此投資者往往缺乏足夠的投資積極性,對其實行差異化監管和特別扶持將助推創投基金進一步服務科技創新領域。

——堅持“規則監管和原則監管相結合”原則,通過強化有關規範性要求,提升監管的靈活性。《私募條例》不僅在規則監管方面明確了八個方面的規範性要求,提高監管的有效性,還對專業管理和防範利益衝突等原則問題明確了四個方面的規範性要求。

——堅持“目的與工具結合,目的重於工具,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於合規運作的母基金豁免一層嵌套,有利於提升監管的精準性。

——堅持“全口徑登記備案基礎上的重點監測”原則,通過明確建立健全監測機制,提升了監管的有效性。

——堅持“統一立法基礎上的分類監管”原則,通過豐富分類維度,提升了監管針對性。

劉健鈞認爲,基於這六個方面的創新發展,《私募條例》的實施對行業整體發展的影響是長期且深刻的。一是鞏固了對私募基金實行“重在行爲監管+適當規範性要求”的體制框架,在促進行業可持續發展的同時有效防範風險;二是完善了對創投基金實行差異化監管的相關制度安排,有利於進一步提升創投基金的活力,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三是釐清了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有利於更好發揮中基協的登記備案職責和行業自律功能,同時構建起行業監管部門和促進發展部門之間的分工合作機制。

責任編輯:張恆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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