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鈦媒體

經歷了一個多月的時間,股價不斷下跌,創近兩年新低的合盛硅業(603260.SH)終於選在週五(12月9日)晚上就前高管方紅承親屬的“舉報門”而收到的監管工作函給予回覆。

值得注意的是,合盛硅業在此次的回覆中首次披露了在上市前夕公司實控人羅立國和方紅承曾經簽署過“代持”的股權激勵協議,鈦媒體APP梳理發現這一重要信息卻並未在當時的IPO招股說明書中予以披露。

不僅如此,回覆中還較爲詳細地披露了雙方几次的仲裁結果,而方紅承在平湖法院被判勝訴,杭州法院仲裁結果也支持了部分訴求,但在嘉興法院卻推翻了平湖法院的結果,這似乎也從側面暗合了方紅承親屬舉報信中“要挾”一說。

同時,在方紅承親屬舉報信中提到的銷售危險廢物加工成的“水解油”的問題,合盛硅業方面則未進行正面回覆。

“代持”未在上市公開信息中披露

回覆函中合盛硅業方面承認了羅立國“代持”方紅承股權激勵的“抽屜協議”。

根據羅立國的說明,在上市前夕,爲了鼓勵方紅承上市之後能夠長期服務公司,羅立國與方紅承之間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並約定其將羅立國所持有的新疆啓遠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寧波英融前身)所持有的合盛硅業1261100股的股權以每股3.17元轉讓給方紅承,並附加了服務年限、競業等相關限制條件。不過合盛硅業也強調在上述協議簽署後,方紅承並沒有支付過約400萬的對價。

不過同樣是在這份回覆中,方紅承在2021年提交給杭州仲裁委員會的信息顯示,上述“代持”中有261100股收益在2017年12月14日協議兌現261100股收益,似乎合盛硅業方面當時是變相承認了該筆股權激勵。

值得注意的是,鈦媒體APP在梳理相關信息中發現,合盛硅業所承認的實控人“代持”如此重要的股權信息卻未在公司當時的IPO招股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而在正式上市前夕,證監會似乎也意識到了相關的問題,並在2017年6月16日就包括規範性問題、信息披露問題、與財務會計資料相關的問題和其他問題等對當時公司上市的保薦人中信證券提出了四大方面81個小問題。其中在規範性問題中證監會就明確要求:“發行人所有直接和間接股東是否存在以委託持股或信託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行爲”。

不過從目前的公開渠道中,尚無法查到中信證券對於上述問題的回覆,而在招股說明書也沒就此次方紅承舉報所謂“代持”的股權激勵的情況予以披露。如果認定涉嫌重大信息未披露,中信證券或也將被牽連。

有意思的是,上述提到羅立國“代持”方紅承股權激勵的公司寧波英融也自2018年上市至今,先後多次變更公司名稱和業務方向,從招股書中的新疆啓恆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1月,更名爲慈溪市啓恆股權投資有限公司,2019年4月又更名爲淳安啓恆股權投資有限公司,當年7月公司再次更名爲臨沂方融股權投資有限公司,2021年1月,公司先是由股權投資諮詢業務改爲企業管理諮詢業務,隨後公司便更名爲寧波英融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而在上市時,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還是方紅承。

或坐實“要挾”嘉興當地部門一說

合盛硅業不僅在回覆中首次披露了所謂“代持”詳細的信息,同時對於包括寧波英融在內的三方的幾次仲裁及相關結果也進行了披露。

三方的股權糾紛第一次仲裁和訴訟發生在2021年。方紅承在當年的4月25日向杭州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確認140萬股(2017年1月1日協議約定股數1261100股,後2017年12月14 日協議兌現261100股收益後,涉及股份剩餘1000000股,2019年7月合盛硅業以資本公積向全體股東轉增資本,每股轉增0.4股後得140萬股)公司股票爲其所有,並要求變現後支付價款等請求。隨後,羅立國提出反仲裁請求,要求解除協議、返還不當得利的款項。

4月30日就上述股權糾紛也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獲得勝訴。

2022年2月23日,杭州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不支持方紅承要求確認股份歸其所有的請求,因方紅承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裁決解除雙方協議;酌情按照實際服務時間裁決方紅承享有40%的權益:要求公司董事長羅立國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票扣稅後支付給方紅承,如未減持則以相應金額補償。目前上述裁決處於執行階段,公司董事長羅立國已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法院尚在審查之中。

涉及仲裁和訴訟中的寧波英融因爲不服,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9日作出二審《民事裁定書》,“一、撤銷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21)浙0482民初1818號民事判決;二、駁回方紅承的起訴。”

這似乎也暗合了此前方紅承家屬在舉報信中指出的,以變更公司住所“要挾”嘉興政府一說。

同時,此前方紅承親屬舉報信中指出的,用高危廢物加工“水解油”的事情,合盛硅業並沒有正面回覆,只是表示:“‘水解油’相關事項涉及方紅承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佔罪一案,有關部門及司法機關尚未作出最終結論。經公司自查及初步測算,‘水解油’相關業務收入佔公司營業收入不足 0.5%。公司將密切關注進展,按照法律法規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不過,最終雙方股權糾紛的認定還需要權威部門的進一步裁定。(本文首發於鈦媒體APP,作者|曹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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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恆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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