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涉及村民的實實在在的權利,比如在徵地時土地補償款的分配、土地承包權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款項分配及福利待遇等。由於立法空白,實踐中對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糾紛各級法院審判思路也略有不一致,本文將基本形成共識的幾個問題總結如下:

問題一:什麼是“空掛戶”?“空掛戶”有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問題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能否被村民會議投票否決或被村民本人放棄?

問題三:戶口遷出轉爲非農業戶口,是否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問題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訴訟法院是否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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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什麼是“空掛戶”?“空掛戶”有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答:空掛戶是指僅將戶籍遷入農村,但並未在該村內承包土地,未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亦不依賴該集體土地作爲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形。空掛戶沒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空掛戶”僅遷入戶口,並未與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形成較爲固定並具有延續性聯繫的,不應確認其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政策文件】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區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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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能否被村民會議投票否決或被村民本人放棄?

答:不能,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因放棄而取消。

【司法案例】
蘆利霞與河南省新鄉市開發區東楊村民委員會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上訴案 (2008)新中民一終字第545號 【《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18期】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因放棄而取消。村民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和享有獲得徵地補償費用的權利,不是村民會議民主議定的範圍和問題,村委會不得以村民會議民主表決爲由剝奪其成員的正當、合法權益;村民具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特定的,不因出具放棄保證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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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戶口遷出轉爲非農業戶口,是否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答:不一定喪失。

自願將戶口農轉非並選擇加入到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下的由失地農民農轉非組建而成的小組後,並不必然享有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即不必然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爲農村居民取得非農業戶口往往仍需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保障其基本生活。

因此,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村民農轉非後已經納入國家公務員行列或者加入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從而已脫離了原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則應當認定該村民仍然具有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爲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司法案例】
林玉娟訴廈門市集美區杏檳街道前場社區居民委員會及第六小組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2008)集民初字1765號 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選》2009年第2輯(總第68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37-2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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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訴訟法院是否管轄?

答:有權管轄,先由鄉鎮政府處理,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七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司法案例】
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8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之八:桂溪第三合作社訴肇慶市鼎湖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案 未成年子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
李某(申請行政處理時9週歲)出生後隨母親陸某入戶至桂溪第三合作社。2005年起,桂溪第三合作社以陸某一直在深圳外出務工,生活來源並非依賴於集體土地,屬於“空掛戶”爲由未再向其母女發放集體收益分配款。後經政府處理及複議,鼎湖區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確認陸某、李某具有桂溪第三合作社成員資格,享有與其他社員平等的集體收益分配權,責令發放相關集體收益。桂溪第三合作社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外出務工農民仍需要以農村土地等集體資產爲其提供最基本生存保障,桂溪第三合作社的主張不成立。陸某、李某的戶口在桂溪第三合作社,在該村領取社會保障卡、參加村民選舉等,應認定具有成員資格,判決支持了行政複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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