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略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李某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略阳县的房屋一套,标明了该房屋的合同面积、单价、总房款、房屋交付期限;被告陕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180 个工作日内办理权属登记,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某付清了购房款,房屋也按时交付使用,但被告陕西某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办理权属登记义务。

略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却未按约定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陕西某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李某某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法官说法】

被告陕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在略阳县投资建设了房地产项目,在商品房陆续出售后却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致使各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在2017年至2023年期间,我院共办理100余起类似案件,均是房屋买受人起诉被告陕西某投资有限公司未依约向原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而引起的民商事纠纷。略阳法院在办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积极推进类案检索,统一裁判尺度,进一步规范司法裁量权,从而推进依法高效裁判。通过类案检索,在法官办理案件中发挥指导作用,带动系列案件解决、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了类案同判,促进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高效便捷的实现,切实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编辑: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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