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12月15日,由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南方財經法律研究院主辦,北京市海勤律師事務承辦的首期金融法治沙龍暨《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管理辦法》解讀會圓滿落下帷幕。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研究會會長鬍雲騰教授,中國銀行業協會原首席法律顧問、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金融專委會主任卜祥瑞,西北政法大學金融與法律研究院院長強力教授、海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靖晟律師等四位嘉賓共同探討新時代背景下金融領域違法犯罪風險防控的法律議題。本次沙龍採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來自全國各地的學者、律師以及銀行業法務人員參加了本次沙龍。

隨着金融行業快速發展,金融領域不斷擴張,各種各樣的金融犯罪活動也乘機衍生,且往往伴隨着涉案金額巨大、涉衆範圍廣泛、高度專業化等特徵。2023年11月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並印發了《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管理辦法》,旨在提高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水平,促進銀行業保險業安全穩健運行。《辦法》的實施將進一步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前移涉刑案件風險防控關口,健全涉刑案件風險防控全鏈條治理機制,深化源頭預防、標本兼治,全面提升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工作的規範性、科學性、有效性。

胡云騰教授在致辭中肯定了本次活動舉辦的價值和意義,着重解讀了涉金融領域刑民交叉案件的若干問題。胡云騰教授認爲,所謂刑民交叉或者刑民行交叉案件本質上是罪與非罪的問題,因此處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原則,要把案件事實真相查清楚,審理這一類案件要秉持有利於查明真相,有利於案件的公平處理這一基本原則。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於涉衆型金融行爲的處理有特殊規定,而不是簡單的先刑後民,一般包括三個層次:同一事實的案件的處理規則是先刑後民或者刑民並行;非同一事實的處理規則是刑民合一或者刑民分開,而金融領域的刑事案件往往是非同一事實,可以分開處理;民事案件的處理需要刑事案件查清某個事實的,可以先刑後民。因此金融領域的案件不僅有實體上的界分問題還有程序上的先後的問題。

卜祥瑞老師以《銀行保險機構案防責任的新格局》爲題發表了主旨演講,他從強化涉刑案件管理的意義、涉刑案防新規的主要內容及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防建議等三個方面對《辦法》進行了解讀,他強調銀行保險機構在《辦法》出臺的新背景下應當強化黨的領導與案防管理深度結合,建立健全案件風險防控機制,案防管理應當從形式合規向實質控制轉變,加大案件風險防控信息化建設力度,強化監督檢查全面提升自查自糾能力,強化員工培訓營造全員合規文化的氛圍。

強力教授從金融強國戰略及金融法治建設的高度談金融機構刑事風險防範與處置的問題,他認爲金融強國的涵義就是有效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美好生活的金融需要;有效防範和化解、處置金融風險以及在國際金融市場具有競爭力和影響力。在此背景下出臺的《辦法》對實現金融強國的目標具有標誌性的意義,對於律師來說應當關注商事活動異化非法金融活動的刑事風險、金融業務經營及金融從業人員尤其是金融高管合規管理與刑事風險科學認知金融的本質與發展規律,深刻理解中國特色金融發展道路、抱我金融法治的內涵與邏輯,準確適用金融的商業邏輯與法律邏輯及其有機銜接,積極主動地拓展行業領域。

劉靖晟律師則從具體案件出發,以《涉貸犯罪界限與辯護策略》 爲題闡述了《辦法》出臺的必要性亟待規範的法律問題,包括違反發放貸款罪、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高利轉貸罪。比如違反發放貸款罪中關於“嚴格審查”的認定,違反國家規定發放了貸款單位造成貸款損失是否構罪、貸款重組是否可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通過“通道業務”出借資金是否構罪、參與貸審會的銀行工作人員是否都需要承擔違法發放貸款的責任等具有爭議的問題;騙取貸款罪中對“欺騙手段”的理解;貸款詐騙罪中對“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高利轉貸罪中對“高利”及“牟利時間點”的認定等。

四位嘉賓的發言受到了參會人員廣泛認同,主題分享結束後,四位嘉賓與參會人員圍繞主題進行了充分的討論和交流。

(作者:李玉敏 編輯:周炎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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