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發佈後,已有包括國泰君安中泰證券、聯儲證券、湘財證券以及國金證券等在內的多家券商發佈修訂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的公告。

融券新規發佈兩月有餘,多家券商正陸續開展融券合同的修訂。

國金證券25日發佈關於修訂《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合同》條款的公告,新修訂合同條款涉及限售股不得融券、不進行不正當套利交易、交易提前到期條件等內容。

合同新增條款包括甲方承諾在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戰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讓的大股東或者特定股東減持股份等有轉讓限制股份的限制期內,甲方及其關聯方不會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

同時,甲方承諾不會利用多個賬戶發生不正當套利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爲私募管理人時,甲方承諾各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產品賬戶之間、作爲投資顧問管理的產品賬戶之間等,以及不同資產管理計劃賬戶之間,不會發生不正當套利交易。

此外,在交易提前到期條件方面,國金證券新增了“證券連續3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低於1元或者交易所發佈證券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等情形”。

此前10月14日,證監會提出階段性收緊融券和戰略投資者配售股份出借。同時,滬深北交易所發佈相關業務通知,將融券保證金比例由不得低於50%上調至80%,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員工通過參與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出借,同時禁止持有轉讓限制股份的投資者及關聯人融券賣出相應股票。

新規發佈後,多家券商針對融資融券合同條款進行了修訂。目前,已有包括國泰君安、中泰證券、聯儲證券、湘財證券以及上述國金證券等在內的多家券商發佈修訂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的公告。

其中,部分券商對戰略投資者配售股份條款出借也進行了調整,例如,湘財證券於12月22日發佈《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代理協議》條款變更的公告,修訂後條款中新增了“若甲方爲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參與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在承諾持有期限內出借其獲配的股票。”等內容。

就融券新規的影響而言,一位券商人士對第一財經表示,新規實施以後,主要從業務供給方和業務需求方進行了雙向限制。在供給方面,限售股禁止融券賣出,減少了券商融券來源;在需求方面,融券保證金率從50%上升到80%,私募基金更是上升至100%,提高了投資人對融券業務的參與門檻,同時提升了融券賣出交易的獲利難度。因此,會一定程度導致融券規模下降。

此前華寶證券研報指出,新規對券商等會員提出新要求,證券公司作爲聯通轉融通和融資融券業務的樞紐,需要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機制,建立適當的投資者准入機制,承擔起穿透覈查投資者情況,加強管理融券行爲管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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