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国家医保局在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时表示,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费用不能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现阶段我国还无法将医保支付范围扩大到非免疫规划疫苗等非治疗性项目。

答复中介绍,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做了具体规定,明确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预防性疫苗不纳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同时我国进一步明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不得用于支付不属于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支出,如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费用不能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国家医保局表示,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支撑能力影响,医疗保障还要坚持保障基本,实行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保障水平。从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当前基本医保制度只能立足于为公众提供基本疾病治疗保障,着力满足基本医疗需求,现阶段还没有能力和空间将支付范围扩大到非免疫规划疫苗等非治疗性项目。

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公众自愿接种的非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主要包括水痘疫苗、轮状病毒疫苗、流感疫苗、四价和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等。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应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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