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張青松和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在國新辦召開新聞發佈會並介紹《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情況。

張青松表示,《條例》的出臺,進一步釐清了支付產業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邊界,賦予監管部門依法行政權力,有力夯實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的法治基礎,標誌着支付行業發展進入嶄新階段。央行還將抓緊制定《條例》實施細則,做好非銀行支付領域現有規章、規範性文件的修改和清理等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負責人王晟指出,關於已設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的過渡辦法,將在《條例》實施細則中進一步明確。關於新老業務許可的銜接,央行將堅持“平穩過渡”原則,將已設立的支付機構納入新的分類方式進行管理。目前,人民銀行正在抓緊制定《條例》實施細則。

新分類方式有良好擴展性 促進公平競爭

本次出爐的《條例》中,將支付機構的分類進行了劃分。過去支付業務類型分爲網絡支付、銀行卡收單和預付卡發行與受理3類,網絡支付下又細分爲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等類型。而《條例》結合多年監管實踐,堅持功能監管理念,從業務實質出發,根據能否接收付款人預付資金,分爲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

王晟表示,新的分類方式具有良好的擴展性,有利於防範監管空白。無論支付業務外在表現形式如何,均可按照業務實質進行歸類和管理,能較好地適應行業發展變化,可以將市場上新興的支付業務快速歸入兩大基本業務類型進行監管。同時,有利於實現“同業務、同監管”,促進公平競爭。新的分類方式基於業務實質和風險特徵,穿透支付業務表面形態,有利於統一業務監管要求,形成更加公平的制度環境。

“關於已設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的過渡辦法,將在《條例》實施細則中進一步明確。”王晟表示,關於新老業務許可的銜接,央行將堅持“平穩過渡”原則,將已設立的支付機構納入新的分類方式進行管理。一方面,既兼顧當前分類方式下的許可框架,實現新舊分類的平滑過渡,不擴大原有的業務和地域範圍,對市場影響較小;另一方面,又保障新分類方式的可擴展性,避免未來支付渠道和支付工具的迭代變化,導致支付業務分類調整而頻繁修改法規的情況。

“2010年6月份人民銀行制定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支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2號令’)出臺時,支付機構處於發展初期,業務規模和市場份額都比較小。近10年來,支付機構業務不斷創新,業務量快速增長,交易筆數和金額年複合增長率都超過了40%。”王晟介紹,在支付機構快速發展過程中,“2號令”逐漸出現滯後於市場發展和監管需要的情況。

王晟進一步指出,“2號令”爲部門規章,法律層級偏低,監管效力不足。“2號令”對支付機構按照“先照後證”方式實施業務監管,也不利於強化支付機構公司治理要求;同時,“2號令”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終端劃分支付業務類型,對市場上新興出現的支付方式適應性不夠。而最新出臺的《條例》注重監管一致性、連續性,與“2號令”以及監管實踐保持了很好的銜接。

注重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

《條例》明確對支付機構實施“先證後照”管理,規定支付機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股權管理規定,對公司治理、系統重要性機構管理等提出明確的監管要求,構建了“機構監管”的框架。從資金和信息維度重新劃分支付業務。在新的分類方式下,不受新型支付渠道、支付方式等影響,無論支付業務外在表現形式如何,均可按照業務實質進行歸類和管理,更好適應支付業務發展需要,落實“功能監管”。

“隨着互聯網技術快速發展,以及對經濟生活層層面面的深度滲透,支付行業在一段時間內保持了非常快速的發展。”張青松指出,這個階段轉向成熟期,將依然保持增長,但不是爆炸性增長。隨着業態快速發展,支付行業出現了一些問題。如支付機構的合規意識亟須樹牢、行業發展的格局仍待優化、機構服務能力存在短板、監管能力建設還需持續加強等。

對此,張青松指出,《條例》與近年來的監管實踐基本保持一致。《條例》將近年來促進發展、強化監管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爲行政法規。同時增強各方對於政策的共識,並與宏觀政策取向保持一致,從而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增強發展信心。

“《條例》還注重監管的一致性。”張青松表示,對同類業務提出同樣的監管措施,確認了對各種所有制支付機構一視同仁的基本制度規範。這些都有利於促進公平競爭,激發市場活力。此次《條例》還設置一定的過渡期,準備時間比較充分,有利於支付機構熟悉消化相關法律規定,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張青松認爲,《條例》以國家立法形式,爲支付行業未來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着力營造穩定、透明、規範、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有利於促進支付服務市場長期規範健康發展。

“以公平監管保障行業公平競爭。”張青松指出,《條例》堅持持牌經營原則,強化全鏈條全週期監管,有利於強化監管落實,維護行業良性發展秩序,切實防範業務異化、資金挪用、數據泄露等風險。

同時,在提升支付服務供給質效方面,張青松介紹,《條例》明確了支付機構小額、便民服務宗旨,有利於增強支付普惠、民生、適老化等服務能力。強調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有利於指導頭部支付機構發揮好“頭雁”作用,更加註重行業利益、社會利益與公衆利益,帶頭維護公平競爭,推進互聯互通,擴大生態開放。

此外,在推進高水平開放方面,張青松指出,《條例》給予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國民待遇,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並重,有利於進一步促進境內、跨境資金循環效率,提升跨境電商等新業態支付服務水平。

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防止“霸王條款”

對比此前的“2號文”,新出爐的《條例》進一步強調保護用戶合法權益。如針對近年來個別支付機構泄露用戶信息、挪用用戶資金等行爲,《條例》明確支付服務協議公平原則,防止“霸王條款”;加強備付金管理,保護用戶資金財產安全;明確用戶信息處理原則,保障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加強監督管理,規定了支付機構違法違規行爲的法律責任,切實保障支付用戶合法權益。

對此,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負責人劉曉洪表示,《條例》明確支付服務協議公平原則,保障用戶公平交易權。《條例》規定,支付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支付機構與用戶的權利義務、糾紛處理原則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不得包含排除、限制競爭以及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支付機構責任、加重用戶責任、限制或者排除用戶主要權利等內容。對於足以影響用戶是否同意使用支付服務的條款,應當採取合理方式提示用戶注意並予以說明。擬變更協議應當徵求用戶意見並公告。

“《條例》還加強了備付金管理,保護用戶資金財產安全。”劉曉洪表示,《條例》明確了備付金劃轉要求,對支付機構管理備付金作出禁止性規定。規定了備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要求支付機構應當將備付金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或者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商業銀行。

此外,劉曉洪指出,《條例》還明確了用戶信息處理規則,保障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條例》規定,支付機構處理用戶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公開用戶信息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用戶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取得用戶同意,與《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相銜接。

在推動建立爭議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保障用戶權利救濟渠道方面,劉曉洪表示,《條例》要求支付機構應當及時妥善處理與用戶的爭議,履行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鼓勵用戶和支付機構之間運用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糾紛,推動糾紛高效解決。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姜樊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盧茜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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