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12月29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修訂發佈《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評價辦法》),《評價辦法》優化執業質量評分方式,強化評價結果運用,督促投行強化質量意識,加快從注重“可批性”向注重“可投性”轉變,引導證券公司全面提高投行業務質量。

修訂後的《評價辦法》形成“1+4+1”的評價指標體系。其中,第一個“1”是指內部控制評價,反映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內部控制的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4”是指執業質量評價,反映證券公司4類投行業務即股票保薦、債券承銷、併購重組財務顧問和股轉公司(北交所)相關投行業務的履職盡責和業務規模情況。第二個“1”是指調整項,主要反映投行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情況。

中國證券業協會表示,目前,2023年評價工作基本完成,近日將盡快發佈。總的思路是,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着力培育一流投資銀行,引導行業不斷提升投行綜合業務的執業質量,助力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執業質量評分方式

進一步優化

原《評價辦法》於2022年12月發佈,規定暫對開展保薦業務的證券公司進行評價。經過前期工作經驗的積累,此次修訂《評價辦法》將評價範圍擴大到了開展4類投行業務的證券公司,即股票保薦、債券承銷、併購重組財務顧問和股轉公司(北交所)相關投行業務。

與之相適應,評價指標也做了相應的調整完善,形成了“1+4+1”的指標體系,即投行內部控制情況評價、4類投行執業質量情況評價和以投行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情況爲主的調整項評價。

其中,內部控制評價的基礎分爲25分,具體包括兩部分,一是內控制度建設情況,沿用原《評價辦法》中的“內部控制”指標,基礎分15分。二是內控制度執行情況,沿用並整合原《評價辦法》中的“業務管理”指標,基礎分10分。將原“業務管理”指標整合到內部控制評價的主要考慮是,“業務管理”指標反映證券公司對投行項目的內部管理流程,實質上是通過對項目的穿行測試來檢驗內控的執行情況,屬於投行內控的一部分。

執業質量評價的基礎分共計75分。統籌考慮業務規模、市場影響等確定四類投行業務各自的基礎分,股票保薦業務35分、債券承銷業務20分、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10分、股轉公司(北交所)相關投行業務10分。每類投行業務的執業質量評價進一步區分爲履職盡責和業務規模兩部分。

由於目前各類投行業務已分別建立了單項業務評價機制且內容較爲成熟,市場普遍認可,爲保持評價標準的統一且儘量避免增加行業機構負擔,對各類投行業務的執業質量評價直接從相應單項評價中引用部分指標,並將得分按比例折算後計入,《評價辦法》對引用的指標和這算方式都做了詳細規定。

記者瞭解到,一些證券公司未開展全部4類投行業務,因此在相應單項評價中沒有得分,對此類情況如何處理,是構建評價體系過程中的一大難題。在前期徵求意見過程中,曾採取以相關證券公司所開展業務的執業質量得分作爲其未開展業務得分的方式。但從試算情況看,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情形。對此,證券業協會採取不同方式進行反覆測算、對比,並廣泛真求各方意見,最終決定將某類業務執業質量得分的中位數作爲未開展該項業務證券公司的得分。這一處理方式,既兼顧了大型券商全面發展和中小券商差異化、特色化發展的不同訴求,也較爲客觀的反映了現實情況。

而調整項,打分方式爲在前述評價總分基礎上加分,現階段以投行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情況爲主,最高10分,根據投行服務科技創新企業情況進行評價。其他需要納入調整項考慮的內容,經投行質量評價專家評審會通過後實施,最高5分。

評價結果供券商分類評

價、白名單等監管使用

按照最終評分,評價範圍內的證券公司投行質量評價結果分爲A類、B類、C類三個等級。原則上得分排序前15%~20%且不存在重大負面事項的列爲A類,排序後15%~20%的列爲C類,其餘列爲B類。

參與評價的證券公司存在重大負面事項的,如評價期內證券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因投行業務違法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被中國證監會或其他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情形,或者證券公司被中國證監會暫停、撤銷業務資格的,評價分類不得確定爲A類。

又如評價期內證券公司因投行業務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發行人、上市公司因投行業務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立案調查、且其違法違規或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爲與證券公司構成重大關聯的,證券公司評價分類不得確定爲A類。

《評價方法》明確,評價期結束後,證券業協會可以對證券公司投行項目評價情況實施動態管理、回溯驗證,持續記錄與評價內容相關的重大違法違規情況。證券業協會可以根據投行質量評價結果對證券公司人員管理、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實行區別對待,並將投行質量評價結果納入證券行業執業聲譽激勵約束機制。證券業協會將評價結果報送證監會,同時抄送證監會各派出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供監管機構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參考使用。

據記者瞭解,此次《評價辦法》將進一步強化結果應用,不但將繼續向社會公佈,發揮聲譽約束作用,還將與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白名單、行政許可等機制掛鉤,發揮行政約束的作用,使評價“硬”起來。證券業協會在規則修訂過程中已經同步開展了2023年的評價工作,目前已經基本完成,預計即將發佈結果。

督促保薦機構

強化質量意識

全面註冊制實施以來,爲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監管部門嚴把市場“入口關”,對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的責任進一步壓嚴壓實,促使中介機構提高執業質量和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同時,“嚴”字當頭,加強執法力度,年內已有數十家券商投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收到罰單,在處罰之餘也對未勤勉盡責的中介機構起到了警示作用。

從新證券法發佈到證監會先後發佈《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關於註冊制下督促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強註冊制下投行廉潔從業監管的意見》等文件,再到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等發佈自律性規則,資本市場對於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法律體系逐漸細化完善。

業內人士指出,《評價辦法》適應註冊制改革走深走實需要,督促保薦機構強化質量意識,加快從注重“可批性”向注重“可投性”轉變,引導證券公司提高投行業務綜合執業質量。

一位券商非銀分析師表示,《評價辦法》此次修訂,從質量評價指標體系、評價分構成等方面進行優化,引導投行業務展業更加向科創類產業傾斜,服務國家戰略;也有助於推動投行業務聚焦主責主業,把握投行業務質量,降低因投行項目質量不足產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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