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丨董鑫

據湖南省紀委監委1月7日消息,湖南省長沙市政協原主席範小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向組織交代問題,目前正接受湖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公開資料顯示,範小新曾任長沙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13年1月2日,在政協長沙市第十一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範小新當選長沙市政協十一屆委員會主席。

2017年1月之後,範小新卸任。此後,他擔任長沙市老幹部大學第一校長。

2023年11月,湖南省委老幹部局調研組赴長沙市調研老幹部工作,範小新參與調研,並出席了湖南湘江新區舉辦老幹部(老年)大學第二屆校園文化藝術節活動。

2024年1月,在卸任長沙市政協主席7年之後,範小新落馬,主動向組織交代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主動投案與主動交代有所不同。

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和《紀檢監察機關處理主動投案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條、第三條等規定,主動投案與主動交代的不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適用時間不同。主動投案僅限於相關人員到案前,而主動交代則既包括相關人員到案前,也包括到案後。

二是適用範圍不同。主動投案適用於紀檢監察機關執紀執法中,而主動交代則僅適用於紀檢機關執紀審查中。

三是交代內容是否已被掌握對認定的影響不同。認定自首的,不需要考慮紀檢監察機關是否在之前已掌握其供述的犯罪事實;認定主動交代的,若系在紀檢機關初步覈實前主動交代的亦不需要考慮紀檢機關是否在之前已掌握其交代的違紀問題,但若是在紀檢機關初步覈實和立案後交代的,必須是交代紀檢機關不掌握的違紀問題方能認定爲主動交代。

需要指出的是,相關人員在紀檢監察機關初步覈實前主動投案的,或者在紀檢監察機關初步覈實和立案後主動投案並交代紀檢監察機關未掌握的問題的,同時構成主動交代。

政知見(微信ID:bqzhengzhiju)注意到,2023年3月9日至6月10日,湖南省委第五巡視組對長沙市進行了巡視。同年7月,省委巡視組向長沙市委反饋了巡視意見。

反饋提到,巡視組還收到反映一些領導幹部的問題線索,已按規定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等有關方面處理。

資料| 紅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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