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每經熱評丨金通靈財務造假6年 行政“輕罰”後應有刑事“重罰”

每經評論員 杜恆峯

1月2日,金通靈(SZ300091,股價2.62元,市值39億元)公告稱,公司收到江蘇證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2017、2018、2021、2022年,金通靈虛增營業收入分別約5億元、5.5億元、0.7億元、0.15億元,虛增利潤總額約1.5億元、1.5億元、0.7億元、0.4億元;2019年虛減營業收入約2億元,虛減利潤總額約0.4億元;2020虛減營業收入約0.05億元,虛增利潤總額約0.6億元。

江蘇證監局認爲,金通靈時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季偉決策並組織實施上述違法行爲,時任財務總監、董事會祕書袁學禮組織、參與上述違法行爲,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總經理助理、時任董事許坤明,監事、財務部長冒鑫鵬參與、執行上述違法行爲,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考慮到本案當事人存在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金通靈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50萬元罰款;對季偉給予警告,並處以200萬元罰款;對袁學禮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罰款;對許坤明、冒鑫鵬給予警告,並各處以60萬元罰款。

對於連續多年大額造假,有觀點認爲上述處罰事項力度還不夠。不過,依據新《證券法》和新版《刑法》,證監部門的行政處罰只是相關造假者承受的第一項責任。在這之後,其可能要面臨民事賠償訴訟以及刑事指控“兩大難關”,訴訟面臨的鉅額賠償以及刑事訴訟可能引發的牢獄之災,顯然更能夠震懾財務造假者。

因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而被投資者索賠已成爲“標準流程”,財務造假比遠比一般信披問題更爲嚴重,被訴訟索賠的可能性更大。

金通靈的財務造假行爲跨度長達6年,2023年6月公司被調查,在此期間買入股票並在之後產生損失的人,都有權利向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金通靈案還有一個特殊之處在於,組織財務造假的“首惡”季偉曾經是公司實控人,在2014年5月、2019年6月、2020年11月和2022年下半年,季偉兩兄弟累計套現金額超過11億元,其中財務造假行爲期間和之後的套現金額就有8.2億元。

2023年12月28日,最高檢發佈《依法服務保障金融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其中提出,重點加大懲治金融風險高發領域金融犯罪力度,嚴厲打擊財務造假、操縱市場等證券犯罪。

財務造假案影響惡劣,嚴重破壞市場生態,“首惡”們難逃法網恢恢。比如,康美財務造假案主謀馬興田被佛山檢察機關刑訴,一審獲刑12年;獐子島原董事長、總裁吳厚剛因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詐騙罪等數罪併罰,被判有期徒刑15年。

對於金通靈來說,行政處罰已然“落地”;接下來,其主要財務造假者還會不會攤上可能的“官司”,相信時間會給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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