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發布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揭露了私募基金、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以及居間人三者以市值管理合作爲名,共同操縱上市公司股價的違法案件。

他們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影響股價。在信息優勢方面,他們通過密集發佈利好公告,聯繫中型券商等機構的分析師,配合利好公告頻繁發佈關鍵事項點評、深度報告等,吸引投資者買入股票。還指使屬下員工在東方財富網的股吧發帖、評論,誘導投資者買入。

證監會認定其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爲,沒收違法所得共計1.65億元,並處以4.96億元的罰款,違法所得及罰款合計6.61億元。

策劃“市值管理”

2017年6月,君如資產執行董事陳某要求君如資產員工製作勁拓股份市值管理方案,擬聯繫勁拓股份大股東合作進行市值管理。

匯海宏融董事長林某與勁拓股份董事長及實際控制人吳某爲朋友關係,兩人均爲長江商學院校友。2017年7月下旬至8月初,君如資產陳某與匯海宏融董事長林某就勁拓股份市值管理及雙方合作事宜多次溝通,並簽訂協議,約定由匯海宏融董事長林某幫助君如資產與勁拓股份董事長吳某達成勁拓股份市值管理合作,君如資產陳某則承諾將相關收益分配給匯海宏融董事長林某作爲回報。在此期間,經由匯海宏融董事長林某居間,君如資產陳某順利接洽勁拓股份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吳某,三方合作開展勁拓股份市值管理項目。

2017年8月7日,君如資產員工將勁拓股份市值管理項目進展狀態更新爲“完成簽約,募集資金中”。之後,勁拓股份市值管理合作項目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

聯繫券商分析師配合發報告

2017年11月6日至2019年4月29日(以下簡稱操縱期間),上述3人控制使用涉案賬戶組,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以及利用信息優勢影響股價等方式,操縱“勁拓股份”交易價格。經計算,3人操縱行爲獲利1.65億元。

在利用信息優勢影響股價方面,陳某、吳某等人利用信息優勢地位,通過密集發佈利好公告,聯繫證券分析師配合發佈研究報告,以及組織員工在股吧發貼等方式,拉抬“勁拓股份”股價。

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4月29日的72個交易日內,勁拓股份密集發佈利好公告,其中涉及股份回購公告7份,5%以上股東君如資產旗下基金增持公告1份,2018年度業績預增公告2份,中標及銷售合同公告各1份,以及接受機構調研11次。

同時,吳某授意公司人員聯繫某中型券商等機構的分析師,配合上市公司的利好公告頻繁發佈關鍵事項點評、深度報告等,吸引投資者買入“勁拓股份”。陳某則指使屬下員工在東方財富網的“勁拓股份”股吧發帖、評論,誘導投資者買入。

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4月29日,“勁拓股份”股價從14.85元/股漲到19.92元/股,上漲34.14%。期間,“勁拓股份”在2019年4月4日收盤價達25.19元/股,相比期初上漲69.63%。

證監會認爲,3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爲。

申辯:“股吧”發帖不足以影響股價

陳某在部分申辯意見中提出:東方財富網“股吧”是公衆討論平臺,可以自由發表言論,在“股吧”發帖不足以影響股價。

吳某在部分申辯意見中提出:不存在利用信息優勢影響股價的行爲。勁拓股份在2019年1月10日至4月29日發佈的證監會認定的21份利好公告均是按照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按期發佈,吳某不存在控制公告發布節奏影響股價的情形。

一是啓動股份回購的原因是,2018年底韓國政府封鎖柔性屏的相關設備,國內相應的生產廠商都以較高的薪資挖走勁拓股份的核心骨幹人員,公司正努力突破柔性屏的關鍵技術,爲此不得不通過股權激勵穩定技術人才。將回購金額下限由5000萬元調高至1億元,是經過公司管理層內部討論的結果,目的是爲了更大規模地施行股權激勵計劃。且公司在2018年底的貨幣資金餘額爲5885.01萬元,銀行理財資金餘額16,703萬元,銀行授信額度24500萬元,公司合計可支配資金約爲41179.18萬元。此外2018年公司經營活動現金流淨額12210.47萬元。勁拓股份在12個月內的時間內有足夠的能力和資金進行股份回購。

二是2019年2月14日發佈的君發資產增持公告屬於按照監管規定及時發佈的公告。君如資產作爲市場上並不知名的私募機構,增持1%的消息也不屬於重大利好,且公告後股價有大幅下跌。

三是從2019年1月10日至4月29日,勁拓股份除了發佈2份2018年度業績預增公告,還在3月8日發佈了2019年一季度業績預虧公告。由於勁拓股份股價主要在3月至4月上漲,此時公告扭盈爲虧,反而會打壓市場。

四是關於機構調研公告,是因爲機構投資者對於勁拓股份是否生產3D貼合設備以及進展比較關注,在2019年2月19日起密集地來勁拓股份進行調研。勁拓股份公告機構調研符合規定,且吳某也無法控制機構來勁拓股份調研的時間。

五是2019年4月11日中標公告是根據《中標通知書》及時發佈,其公告的中標金額8120萬元與4月26日公告的合同金額5424萬元存在差異,是採購方根據生產需要自主決定的,爲了維護和大客戶的關係,勁拓股份及吳某隻能配合採購方調整合同總價。

六是吳某不存在授意相關人員聯繫分析師的情形,告知書事實認定錯誤,缺乏證據支持。

證監會不認可其申辯

針對陳某、吳某辯稱其未利用信息優勢影響股價,證監會認爲其申辯不能成立。

其一,陳某作爲君如資產的實際控制人,對君如資產增持“勁拓股份”及其信息披露有完全的主導權。君如資產於2019年2月14日披露其增持1%,並承諾六個月內不減持。當天股價上漲7%。結合陳某指示員工在“股吧”發帖誘導投資者,同時涉案相關賬戶大量賣出等事實,足以認定其利用增持公告影響股價。

其二,吳某作爲勁拓股份董事長、實際控制人,足以左右上市公司的重大決策並對公司信息發佈具有明顯優勢。相關信息披露形式上是否合規並非操縱與否的判定標準。

其三,根據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及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以回購股份提振股價系陳某提議,且君如資產員工還參與了勁拓股份回購賬戶開立事宜。以上事實表明陳某、吳某等人共同謀劃了回購事項。吳某提出的有關回購決策理由等申辯缺乏相應證據,其主張難以成立。

綜合以上事實,並結合吳某授意公司人員聯繫券商配合發佈相關研報等行爲,證監會認定其利用信息優勢影響股價並無不當。

罰沒6.6億元

綜合全案事實、證據,本案是私募基金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居間人以市值管理合作爲名,共同操縱上市公司股價的違法案件。綜上,證監會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3人合謀操縱“勁拓股份”價格的行爲沒收違法所得共計1.65億元,並處以4.96億元的罰款,違法所得及罰款合計6.6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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