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網訊,全面註冊制後,對科創板併購重組標的的科創板定位,相關規則已較IPO標準作出不同規定,但部分市場主體誤解標的仍需滿足IPO科創屬性量化指標要求。證券時報記者從相關監管人士獲悉,科創板公司併購標的不適用IPO階段科創屬性評價指標要求,而是強調標的資產應當符合科創板定位,即所屬行業應當與科創板上市公司處於同行業或者上下游,且與上市公司主營業務具有協同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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