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2月21日發佈檢察機關高質效履職辦案典型案例,獐子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入列

獐子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獐子島公司”)系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司註冊地和主要經營地爲遼寧省大連市長海縣獐子島鎮。2016年,爲避免公司因連續三年虧損被暫停上市,獐子島公司原董事長、總裁吳某某指使公司人員製作虛假《月底播貝採捕記錄表》,調減蝦夷扇貝採捕面積以虛減營業成本,對部分海域已經不存在的扇貝應作覈銷處理而不作覈銷處理,虛減營業外支出。獐子島公司公開披露的《2016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1.3億餘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58.11%。2017年末至2018年初,爲能夠在2016年已經採捕但未作記錄的隱瞞區域重新播種扇貝苗,吳某某指使公司人員在隱瞞海域增設抽測點位、編造扇貝死亡的虛假消息,對已採捕海域的扇貝虛假覈銷、減值,相關人員還虛增捕撈麪積和營業成本,以覈銷2016年度的虛增利潤。獐子島公司公開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虛減利潤2.78億餘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38.57%。2018年2月至2020年6月,吳某某擅自更改大連市獐子島集團海域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項目實施方案,指使他人編造虛假材料申領國家人工魚礁建設補助資金共計2400餘萬元。此外,吳某某等人還有串通投標、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犯罪事實。

2022年1月20日,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對吳某某等人以涉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詐騙罪、串通投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0月31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詐騙罪、串通投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被告人吳某某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十二萬元;分別判處其他十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不等(部分適用緩刑),並處罰金。宣判後,吳某某等5人提出上訴。2023年5月25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檢發佈案例情況顯示,該案典型意義有二:一是構建完整證據體系,精準指控上市公司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財務造假類證券違法犯罪的犯罪主體和犯罪手段均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隱蔽性。面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拒不認罪,檢察機關要準確把握犯罪的主要特徵和證明要求,科學合理地組織、運用證據,構建清晰完整的證據體系。要強化證據補充,引導偵查機關依法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司法審計,完整調取公司內部管理文件、審批資料等書證,確保定案依據合法、客觀、全面。要加強證據運用,通過同案犯供述、財務報告審批記錄等證據綜合證明“關鍵少數”的主觀明知,突出證明力和指控效果。

二是深挖關聯犯罪線索,全面懲處涉上市公司違法犯罪。上市公司是實體經濟的“國之重器”,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主導作用,引導偵查機關全面查清案件事實,對公司高管及公司內外部人員實施或參與的其他違規經營涉嫌犯罪的行爲一併偵查,依法從嚴、全鏈條追訴犯罪,促推形成不敢犯、不能犯,自覺規範、不踩紅線的法治化市場環境,爲推動註冊制度走深走實提供法治保障。本案中,原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祕均被追究刑事責任,傳遞出零容忍的明確信號,形成有力震懾。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報·中證金牛座)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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