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夏时报

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胡梦然 张智 深圳报道

近日,广东证监局开出了2024年首张罚单,借用账户证券交易行为遭重罚。

该处罚决定书显示,谢某娣因借用5个账户证券交易,遭责令改正并警告,同时被处罚款40万元。经查明,谢某娣曾分别借用“胡某琴”“张某”“尤某珍”“姚某鸣”“赵某”5个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其中部分账户是“即开即用”,账户当日开次日即被谢某娣借用。账户借用时间短则半年,长则达两年3个月。

近年来,相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多起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遭到惩处。《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借用他人账户累计交易超35亿元

具体来看,借用期间,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资,并实际投入交易资金。经统计,上述证券账户在借用期间合计发生证券交易35.77亿元,其中股票、可转债等交易4.89亿元,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30.87亿元。

对此谢某娣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其与胡某琴、张某、尤某珍属于合作从事证券业务关系,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出资、分成,并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承担亏损,与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具有本质区别;其二,其不认识也从未借用、操作过“姚某鸣”“赵某”证券账户。

但广东证监局认为,在案询问笔录、相关协议、涉案账户资金、交易及交易设备硬件信息等证据,足以证明谢某娣实际控制“胡某琴”等5个涉案账户,且将自有资金投入涉案账户并交易,相关行为构成借用行为。此外,“姚某鸣”“赵某”账户所有人姚某鸣、赵某以及账户借用中间人张某1均指认,账户经张某1介绍,借给谢某娣使用。故广东证监局对谢某娣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广东证监局认指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谢某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近年来,相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多起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遭到惩处。《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惕场外配资风险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有业内人士指出,上述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事件与“场外配资”相似。“场外配资”是指以高于投资者支付的保证金数倍的比例向其出借资金,组织投资者在特定证券、期货账户上使用借用资金及保证金进行股票、期货交易,并收取利息、费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动。行为模式主要包括系统分仓、出借账户、虚盘配资、点买配资等。

2023年8月,广州市公安局出动警力,捣毁了一个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团伙。据悉,犯罪嫌疑人朱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自2021年起,利用互联网建立多个非法场外配资证券交易系统。通过网络及各地销售代理的推广介绍,吸引投资者注册、登录非法配资网站,通过配资公司提供的客户端系统账户完成交易。配资平台收取配资利息差额,同时收取交易手续费,涉嫌非法经营金额近20亿元。

中国信息协会常务理事、国研新经济研究院创始院长朱克力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监管部门三令五申,严厉打击该类非法配资行为,但仍有不少投资者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铤而走险。配资炒股的风险不容小觑,首先,配资炒股放大了投资者的资金杠杆,一旦市场出现波动,投资者可能面临巨大的亏损甚至爆仓风险。其次,配资炒股往往伴随着高额的利息和费用负担,投资者在借用资金进行炒股时,需要支付高额的利息和手续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也会进一步增加投资者的负担和风险。

财经评论员张雪峰对《华夏时报》记者指出,该类事件屡禁不止的原因在于,配资炒股存在巨大的利益诱惑。对于参与配资的投资者来说,他们可以通过借用资金进行交易来放大自己的收益,从而在短期内获取高额利润。而对于配资平台和资金提供方来说,他们可以通过提供资金或服务来获取高额利息或服务费用,从而获取不菲的收益。这种巨大的利益诱惑使得一些人不顾风险地参与配资炒股。

张雪峰表示,配资炒股存在着巨大的风险,投资者需要提高投资知识和技能,避免盲目参与。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配资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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