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華夏時報

本報(chinatimes.net.cn)記者胡夢然 張智 深圳報道

近日,廣東證監局開出了2024年首張罰單,借用賬戶證券交易行爲遭重罰。

該處罰決定書顯示,謝某娣因借用5個賬戶證券交易,遭責令改正並警告,同時被處罰款40萬元。經查明,謝某娣曾分別借用“胡某琴”“張某”“尤某珍”“姚某鳴”“趙某”5個證券賬戶進行交易,其中部分賬戶是“即開即用”,賬戶當日開次日即被謝某娣借用。賬戶借用時間短則半年,長則達兩年3個月。

近年來,相關部門加大打擊力度,多起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案遭到懲處。《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借用他人賬戶累計交易超35億元

具體來看,借用期間,謝某娣與賬戶提供方約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資,並實際投入交易資金。經統計,上述證券賬戶在借用期間合計發生證券交易35.77億元,其中股票、可轉債等交易4.89億元,質押式國債回購交易30.87億元。

對此謝某娣在申辯材料中提出:其一,其與胡某琴、張某、尤某珍屬於合作從事證券業務關係,雙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出資、分成,並由賬戶持有人本人承擔虧損,與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具有本質區別;其二,其不認識也從未借用、操作過“姚某鳴”“趙某”證券賬戶。

但廣東證監局認爲,在案詢問筆錄、相關協議、涉案賬戶資金、交易及交易設備硬件信息等證據,足以證明謝某娣實際控制“胡某琴”等5個涉案賬戶,且將自有資金投入涉案賬戶並交易,相關行爲構成借用行爲。此外,“姚某鳴”“趙某”賬戶所有人姚某鳴、趙某以及賬戶借用中間人張某1均指認,賬戶經張某1介紹,借給謝某娣使用。故廣東證監局對謝某娣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廣東證監局認指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謝某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的罰款。

近年來,相關部門加大打擊力度,多起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案遭到懲處。《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警惕場外配資風險

在記者採訪過程中,有業內人士指出,上述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事件與“場外配資”相似。“場外配資”是指以高於投資者支付的保證金數倍的比例向其出借資金,組織投資者在特定證券、期貨賬戶上使用借用資金及保證金進行股票、期貨交易,並收取利息、費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動。行爲模式主要包括系統分倉、出借賬戶、虛盤配資、點買配資等。

2023年8月,廣州市公安局出動警力,搗毀了一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團伙。據悉,犯罪嫌疑人朱某等人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許可,自2021年起,利用互聯網建立多個非法場外配資證券交易系統。通過網絡及各地銷售代理的推廣介紹,吸引投資者註冊、登錄非法配資網站,通過配資公司提供的客戶端系統賬戶完成交易。配資平臺收取配資利息差額,同時收取交易手續費,涉嫌非法經營金額近20億元。

中國信息協會常務理事、國研新經濟研究院創始院長朱克力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儘管監管部門三令五申,嚴厲打擊該類非法配資行爲,但仍有不少投資者在高額利潤的驅使下鋌而走險。配資炒股的風險不容小覷,首先,配資炒股放大了投資者的資金槓桿,一旦市場出現波動,投資者可能面臨巨大的虧損甚至爆倉風險。其次,配資炒股往往伴隨着高額的利息和費用負擔,投資者在借用資金進行炒股時,需要支付高額的利息和手續費等費用,這些費用也會進一步增加投資者的負擔和風險。

財經評論員張雪峯對《華夏時報》記者指出,該類事件屢禁不止的原因在於,配資炒股存在巨大的利益誘惑。對於參與配資的投資者來說,他們可以通過借用資金進行交易來放大自己的收益,從而在短期內獲取高額利潤。而對於配資平臺和資金提供方來說,他們可以通過提供資金或服務來獲取高額利息或服務費用,從而獲取不菲的收益。這種巨大的利益誘惑使得一些人不顧風險地參與配資炒股。

張雪峯表示,配資炒股存在着巨大的風險,投資者需要提高投資知識和技能,避免盲目參與。監管部門也需要加強對配資市場的監管,規範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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