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观新闻

近日,山西省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对临汾黄河壶口瀑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临环罚字(2024)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其内容显示,2023年9月11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临汾黄河壶口瀑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运营的3号污水处理站(壶管委污水处理站)时,检测结果显示该污水处理站排放污水多项数据超标,其中化学需氧量101mg/L(标准限值40mg/L),超标2.53倍;氨氮63mg/L(标准限值2.0mg/L),超标31.2倍;总磷4.48mg/L(标准限值0.4mg/L),超标11.2倍;总氮65.6mg/L(标准限值15mg/L),超标4.4倍;悬浮物25mg/L(标准限值10mg/L)超标2.5倍。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S-7罚款幅度裁定,决定对临汾黄河壶口瀑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处罚款叁拾叁万元整(330000元)。

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强调,15日内罚款应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张恒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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