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上觀新聞

近日,山西省臨汾市生態環境局對臨汾黃河壺口瀑布旅遊開發有限公司發出臨環罰字(2024)015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據其內容顯示,2023年9月11日,臨汾市生態環境局吉縣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臨汾黃河壺口瀑布旅遊開發有限公司管理運營的3號污水處理站(壺管委污水處理站)時,檢測結果顯示該污水處理站排放污水多項數據超標,其中化學需氧量101mg/L(標準限值40mg/L),超標2.53倍;氨氮63mg/L(標準限值2.0mg/L),超標31.2倍;總磷4.48mg/L(標準限值0.4mg/L),超標11.2倍;總氮65.6mg/L(標準限值15mg/L),超標4.4倍;懸浮物25mg/L(標準限值10mg/L)超標2.5倍。

此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和《山西省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S-7罰款幅度裁定,決定對臨汾黃河壺口瀑布旅遊開發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和決定:處罰款叄拾叄萬元整(330000元)。

同時,行政處罰決定書強調,15日內罰款應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臨汾市生態環境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張恆星 SF142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