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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自新疆烏蘇市的烏蘇啤酒頗受消費者歡迎,也引來“高仿”產品,如“鳥蘇”啤酒。烏蘇啤酒公司發現後將“鳥蘇”啤酒等公司告上法院,南京中級法院一審全額支持了權利人208萬元的賠償請求。各被告上訴後,江蘇省高院日前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法院查明,新疆烏蘇啤酒公司1986年開始生產“烏蘇”牌啤酒,2006年獲註冊商標,經長期持續使用和推廣,品牌在國內啤酒業有較高影響力。2016年起,公司一直使用“紅罐裝烏蘇啤酒500ml”的包裝裝潢,被告鳥蘇啤酒公司將“鳥蘇”作爲企業字號,使用天津某公司申請註冊“鳥蘇NIAOSU”商標,委託相關公司生產、銷售與“紅罐裝烏蘇啤酒500ml”近似的“鳥蘇”牌啤酒。

南京中院審理認爲,被訴侵權“鳥蘇”牌啤酒使用的標識與原告涉案註冊商標極爲近似,易導致消費者混淆或誤認,構成商標侵權。對比被訴侵權“鳥蘇”啤酒的包裝與原告烏蘇啤酒發現,雖然存在細節差異,但均以紅色爲主要包裝底色,商標使用方式、商品名稱、商品形狀、標識位置、淨含量等文字信息及其排列布局基本相同,整體高度近似。原告烏蘇啤酒的包裝裝潢經長期持續推廣、使用,已有較高的市場影響力和知名度。被告作爲同業競爭者,在應當知曉的情況下仍使用侵權包裝裝潢,客觀上易導致公衆混淆或誤認,故鳥蘇啤酒公司等各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南京中院表示,被告某公司成立於2020年8月,原告公司企業字號“烏蘇”在其成立時已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雙方屬同業競爭者,被告在應當知曉的情況下仍臆造高度近似的“鳥蘇”爲企業字號,“搭便車”的意圖明顯,有悖於經營者在生產經營中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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