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主任 冯帆

◎王敬博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主任冯帆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她提交了关于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强化独立董事职能的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独立董事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据冯帆介绍,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国务院于2023年4月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机构出台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以适应独立董事改革的需求。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文件大多是适用于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规定较为缺失。”冯帆说,除此之外,独立董事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依旧存在着勤勉义务标准不明、行使职权缺乏保障、保险制度尚不完善等问题。

冯帆建议从四方面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为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提供指引及保障。目前部分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并未上市,但它们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仍然设立了独立董事,此类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权益迫切需要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明确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认定标准。目前关于“勤勉义务”并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这也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责任认定不一致的情形。虽然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各层级法院判例能够看出裁判者的倾向性意见,但因尚未形成统一的成文法规定,独立董事的履职风险点具有不确定性。

第三,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的行使。实践中,相较于公司内部董事而言,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明显缺乏。不少公司将独立董事当成公司的“决策顾问”,很少会主动向独立董事及时告知公司的经营情况,甚至一些公司在独立董事主动咨询公司经营状况时,还存在刻意隐瞒行为。在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不知情的情形下,独立董事难以正当履职。

第四,强制公司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并承担全部的费用,并可参照交强险,设定总责任限额。首先,当独立董事因履职不当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时,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部分由独立董事自行承担;其次,独立董事若担心强制性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额不足以覆盖履职风险,也可以自费购买商业型保险;再其次,相关部门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内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关于责任认定等方面的区别,以促进保险合同条款设置以及保险索赔制度的建立完善;最后,保险机构亦需完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相关制度,例如保费、保险公司免责范围等,促进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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