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國浩律師(南昌)事務所主任 馮帆

◎王敬博

日前,全國人大代表、國浩律師(南昌)事務所主任馮帆在接受上海證券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今年她提交了關於健全獨立董事制度、強化獨立董事職能的建議。

“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獨立董事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性進一步凸顯。”據馮帆介紹,爲規範獨立董事行爲,進一步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國務院於2023年4月頒佈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中國證監會等有關機構出臺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以適應獨立董事改革的需求。

“目前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相關文件大多是適用於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規定較爲缺失。”馮帆說,除此之外,獨立董事制度在實踐過程中依舊存在着勤勉義務標準不明、行使職權缺乏保障、保險制度尚不完善等問題。

馮帆建議從四方面完善獨立董事制度:

第一,爲非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履職提供指引及保障。目前部分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並未上市,但它們在公司治理結構中仍然設立了獨立董事,此類非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權益迫切需要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明確獨立董事“勤勉義務”的認定標準。目前關於“勤勉義務”並沒有明確的認定標準,這也導致在實踐中出現了責任認定不一致的情形。雖然通過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包括最高法院在內的各層級法院判例能夠看出裁判者的傾向性意見,但因尚未形成統一的成文法規定,獨立董事的履職風險點具有不確定性。

第三,保障獨立董事知情權的行使。實踐中,相較於公司內部董事而言,獨立董事的知情權明顯缺乏。不少公司將獨立董事當成公司的“決策顧問”,很少會主動向獨立董事及時告知公司的經營情況,甚至一些公司在獨立董事主動諮詢公司經營狀況時,還存在刻意隱瞞行爲。在對公司實際經營狀況不知情的情形下,獨立董事難以正當履職。

第四,強制公司爲獨立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並承擔全部的費用,並可參照交強險,設定總責任限額。首先,當獨立董事因履職不當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要求承擔民事責任時,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限額部分由獨立董事自行承擔;其次,獨立董事若擔心強制性董事責任保險的保額不足以覆蓋履職風險,也可以自費購買商業型保險;再其次,相關部門應當明確上市公司內部董事和獨立董事關於責任認定等方面的區別,以促進保險合同條款設置以及保險索賠制度的建立完善;最後,保險機構亦需完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的相關制度,例如保費、保險公司免責範圍等,促進保險市場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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