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見義勇爲,爲什麼都說是我錯了?”

——電影《第二十條》

圖片電影第二十條“正當防衛”被搬上大熒幕。來源/新浪微博截圖

電影《第二十條》中韓雨辰的這句靈魂拷問,引發了劇外人們對見義勇爲以及正當防衛的深層思考,將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推向了一個新的熱議風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頒佈於2011年,但其法律精神卻可上溯至四千年前的上古三代,在古人以稚嫩的社會組織構建國家藍圖之時,“正當防衛”便已經誕生於歷史舞臺。

正當防衛的起源:“殺父之仇不共戴天”

正當防衛源於原始社會的血親復仇,尤其是宗法親族視野下的復仇行爲,是中國古代極具特色的防衛措施。在社會公權力無法全方位覆蓋的時期,復仇以“私鬥”的形式實現了對公權法制的彌補。一般來說,復仇最早的記載是《尚書·舜典》中的“眚災肆赦”,即罹遭苦難而做出的行爲應該能夠得到赦免。但更爲人所熟知的是《禮記》中的一句話:

“父之仇,弗與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遊之仇,不同國。”

弒父、弒兄、弒友的行爲均被列入允許復仇的名單,但在程度上有輕重緩急之分:對於弒父仇人,是不能與之同處世間,要想盡一切辦法復仇;對弒兄仇人,則要隨身攜帶武器,以求在遇到仇人時即刻殺之;至於弒友仇人,則是不能同處一國,若仇人逃至他國,復仇之事便可暫緩。後世常說的“殺父之仇不共戴天”,便是由此而來。

圖片老萊子娛親磚,北宋。老萊子娛親爲二十四孝故事之一。來源/故宮博物院

當然,父、兄之仇並非僅僅限於危及性命,侮辱、侵犯、傷害均屬此類。可以參看宋高宗時“盜賊掘墓被殺”一案:

紹興末年,王公哀母親的墳墓被挖掘,盜賊不但損毀其陪葬品,甚至開棺拋屍,使王氏的母親曝屍荒野。按照當時的律令,發冢開棺的賊人應當被處以絞刑,但官府僅判其流放。

王公哀無法接受這一結果,尋了個機會手刃了賊人,以撫慰母親在天之靈。之後王公哀被交付有司論罪,但經過士大夫們的討論,認爲是此案初判有誤在先,王公哀因人之常情復仇在後,最終沒有受到處罰,最終反而是紹興府判掘墓案的官員被降下了罪行。

這一時期的復仇行爲與法治社會的正當防衛有着很大的區別,是儒家倫理道德“孝”觀念的典型體現。同時,儒家講究“事死如事生”,在親屬宗族的感情上,雖然生命有存、無的區別,卻寄託着親人一般無二的濃重情感,並不以生死爲分別,即丘濬評此案所言“孝子愛親之心則不以死生而異也”。故復仇對象並不侷限於取人性命,也並不侷限於生者。

圖片鮑出賊營救母。來源/山西博物院

後世隨着法制的完善,對復仇行爲的容忍度逐漸收縮,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允許復仇。明清律文中便有十分耐人尋味的一條:

“若祖父母、父母爲人所殺,而子孫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其即時殺死者,勿論。”

祖父母、父母被人殺害,子孫要是“擅自”殺害行兇人,則要被杖打六十;但若是在事發當場立刻殺死行兇者,則不受懲處。在及時性的復仇面前,政府給予了受害者家屬極大的寬容,默認了復仇行爲的合法性,只要在案發現場立刻做出反擊,殺人便不必償命。這充分展現了中國古代司法“情理法”相結合的特點,就如《大清律輯注》所言,目擊親人被殺,痛徹心扉,即刻手刃仇人,是“情義之正”,又“何罪之有”?

那倘若復仇者沒有能夠在事發當場立刻殺死行兇者,又想在之後不受法律懲處地進行復仇,該如何呢?

《周禮》有記:“凡報仇者,書於士,殺之無罪。”即只要事先向官府通知登記,便可以獲得復仇行爲的“合法憑證”。報備後,便脫離了如明清律所言非法“擅殺”的範疇,因此可以進行光明正大且不受處罰的復仇,殺死仇人沒有後顧之憂。

圖片影視劇中秦明報滅門之仇,手刃仇人。來源/《水滸傳》2011版截圖

這時,強調及時性的復仇與現代法律中的正當防衛已經具備了時效性的相似,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第三則便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圖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來源/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社會層級正當防衛:“以惡制惡”

孔子曾言:“以德報德,以直報怨。”在面對兇惡勢力的侵擾時,我國古代民衆亦有法律賦予的正當防衛權力,以捍衛自身、家人與社會的人身財產安全。

古代,在兵力佈置無法全覆蓋的社會時期,政府允許民衆擁有面對侵襲時進行抵禦的權力。雖然在律文記載中沒有概念化的法條進行規定,但在先秦時期,中國便有了與現代正當防衛內核一致的具體性規定:

“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周禮》)

即殺死侵犯城市、村落與人家的盜賊,不會受到處罰。這則規定承認了民衆在維護小家與大家利益時暴力行爲的合法性,是偏向於社會層面的管理條款,與現代正當防衛第一則基本吻合:

“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古代鼓勵人們踊躍打擊社會利益層級的違法犯罪行爲,《論語》便提到“見義不爲,無勇也”,見義勇爲是儒家經典道德要求之一,鼓勵人們維護鄰里、社會的正常運轉。

圖片孔子像。來源/中國歷史博物館保管部編《中國曆代名人畫像譜》,海峽文藝出版社2003年版

隋朝亦有幫助政府緝捕盜賊後能獲得盜賊所有贓產的相關規定,以變相的獎勵政策激發民衆維護社會治安的積極性。從國家治理層面來說,見義勇爲與復仇,一個是側重於家族外部、一個是側重於家族內部,共同作爲國家管理職能的補足措施而存在,是國家權力的隱性下放。

但與現代法律迥異的是,“見義勇爲”在中國古代不僅僅是道德要求,還是一項法律要求。在道德層面的褒貶與社會輿論的好惡之外,見義勇爲能夠得到政府的鼓勵,冷眼旁觀亦會受到實際懲罰。《唐律疏議》便有規定,若是鄰里被盜竊、搶奪甚至殺害,被求助者不作爲則杖刑一百;聽到暴力事件而無動於衷者,在此基礎上減一等處刑;若是實在沒有救助能力,就要迅速就近報官,知而不報者也與不救助者同等論罪。

古代法律以更強勢的態度要求人們對暴力犯罪事件作出及時反應,將道德要求融入法律條文之中,符合中國古代社會禮、法並行的治國政策,是極具特色的。

自我防衛與“夜無故入人家”

在社會利益的正當防衛之外,古代法律亦對個人利益層面的正當防衛予以了規定。《漢律》便明確指出個人利益層面對於侵權行爲的反擊:

“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人慾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

對於無緣無故進入他人住宅、車、船等私人領域並意欲行不軌之事的犯罪者“格殺勿論”,殺之而無罪。這則法律於唐代發展爲《唐律疏議》中知名的“夜無故入人家”條:

“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若知非侵犯而殺傷者,減鬥殺傷二等。”

在夜晚無緣無故進入私人家宅,按律應笞打四十下,若主人即刻將其殺死,主人的防衛行爲也不會構成犯罪。但如果闖入者明顯沒有加害意圖,比如迷路、喝醉、年幼或者年邁,則主人殺人要受到處罰,但也會有相應的減刑。

“夜無故入人家”爲何會受到如此之重的處罰呢?這就展現了中國古代法律的一個重要特點,即未雨綢繆、防微杜漸。因爲“夜無故入人家”往往構成犯罪行爲的先導,在深夜、主人熟睡這樣一個敏感的時間,無故入人家可能帶來盜竊、劫掠、強姦、殺人等惡性犯罪,造成不可估量的財產與生命損失。

《太平廣記》中就記載了劉崇龜鎮守南海時一個“夜無故入人家”的案例。有一富商之子年輕俊美,一日在江邊遇到一個美豔女子,兩人眉目傳情,約好傍晚於女子家中私會。到了傍晚,這女子熄燭開門等待男子,卻被一個小偷趁虛而入,昏暗中女子以爲情郎赴約,歡天喜地撲上前去,小偷大喫一驚,情急之下將女子刺死。後富商之子如約而至,沒有覓得佳人,反倒被地上佳人的血滑倒,他在黑暗中慌亂摸索,伸手一探,卻是女子的屍身橫在身前。富商之子魂飛魄散,連夜起船逃了。可憐這對有情人第一次相見尚同處人世,第二次就陰陽兩隔。

圖片《仕女簪花圖》軸,清,金廷標繪,圖中女子杏臉桃腮,皓齒朱脣,身段婀娜多姿,富於曲線變化,體虛力弱中顯現出嬌柔典雅的娟秀氣。來源/故宮博物院

這則頗有戲劇性的案例最終在兇手落網之後做出了判決:小偷夜入人家並殺人,處以死刑;富商之子“有約在先”,算不得“無故入人家”,僅僅以通姦罪論處。可見在“夜入人家”這一違法行爲中,“有故”“無故”會帶來截然不同的事件發展方向,故“夜入人家”的緣由也就成了了判定罪行輕重的關鍵因素。

除此之外,“夜無故入人家”也與古代宵禁制度息息相關,故在宵禁制度逐漸消亡的清代,人們在晚上出行、拜訪成爲常態,這一條法律規定也就逐步被廢除了。

在對蓄意惡性行爲的打擊之外,面對雙方共犯的鬥毆事件,古代法律亦有“正當防衛”的相關規定。若是兩人打架鬥毆,那麼後動手且有正當理由的一方,較另一方減罪二等。但如果兩人都持兵器相鬥,則會被認定爲雙方皆早有害人之心,械鬥兩方都要受到處罰。

圖片木製彩繪虎頭紋枷,清,枷是一種刑具,用以束縛犯人的頸部而使其無法掙脫。此枷爲清代宮廷戲劇演出中的道具,適用於犯罪之貴族或武將。此枷以木製,上闊下窄,左右單片通過兩個寬約一寸的木楔子相合爲一。枷身通體髹紅漆,上端的正面與背面都彩繪虎頭紋樣。整體色彩凝重,以顯示律法之威嚴。圖中與木枷一起擺放的還有手銬與頸鎖鏈。來源/故宮博物院

細數現代法律,其實有諸多古代法律精粹的影子,中國古代法律自夏商周三代源起,跨越數千年的文化傳承與司法實踐完善,如顆顆寶珠散落於時間長河。正如電影《二十條》所言:

“法律的權威來自哪裏?來自老百姓最樸素的情感期待。”

中國古代司法以其獨特的禮法制度與獨具溫情的情理法判基於民意、取之國情,對於當代法治有着極大的借鑑意義。

編輯:朱陽夏    責編:陳泰湧    審覈:馮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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