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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觀點網

觀點網訊:3月15日,光大嘉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安石資管收到合作方恆承實業發來的《通知函》,涉及雙方在2017年簽訂的關於珠海安石基金投資淞虹路項目的合作協議。

公告顯示,安石資管與恆承實業於2017年8月23日就珠海安石宜鴻投資中心(有限合夥)投資淞虹路項目(即光大安石虹橋中心項目,於2019年9月納入公司合併報表範圍)的相關事宜簽署了《合作協議》。

恆承實業於2023年9月15日向安石資管發送了《通知函》(“原《通知函》”),要求安石資管履行相關促使義務,同時進一步確認並同意與安石資管繼續探討該項目的物業分配方案。

新《通知函》的主要內容顯示,基於互信,恆承實業向安石資管不可撤銷地通知如下:

恆承實業同意將安石資管履行《合作協議》項下的相關促使義務的時限延長至2024年9月17日,其他條件不變;

雖有上述內容,恆承實業進一步確認並同意將與安石資管繼續探討該項目的物業分配方案(定義同原《通知函》),如雙方在2024年9月17日前就物業分配方案達成一致並完成該項目所對應的房地產主管部門的同意和/或其他同意、確認(如需),恆承實業放棄《合作協議》項下任何權利及其他附屬權利(如有),《合作協議》不再履行。

對此,光大嘉寶表示,截至本次公告日,公司持有安石資管51%股權,安石資管將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促使義務,並就上述事項繼續與恆承實業進行溝通協商。如安石資管與恆承實業在2024年9月17日前就物業分配方案達成一致並完成該項目所對應的房地產主管部門的同意和/或其他同意、確認(如需),則雙方按照就物業分配方案所達成一致的內容履行,《合作協議》不再履行(即“情形(1)”)。

如安石資管與恆承實業未能在2024年9月17日前就物業分配方案達成一致或未能完成該項目所對應的房地產主管部門的同意和/或其他同意、確認(如需),則安石資管應促使指定第三方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受讓恆承實業所持有的全部珠海安石基金的份額(即“情形(2)”)。

鑑於市場波動、第三方購買能力/意願變化以及房地產主管部門的同意或其他同意、確認存在不確定性等原因,如出現情形(2)且安石資管指定第三方未能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受讓恆承實業所持有的全部珠海安石基金的份額的,安石資管可能存在被恆承實業要求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風險。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相關規定,從審慎角度出發,安石資管擬在2023年內計提預計負債,對公司2023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影響約爲4100萬元,該數據已包含在公司2023年年度業績預告的初步覈算數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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