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王方圓

3月2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的《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出,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要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同時強化穿透管理,控制客戶集中度,有效防範化解風險。將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的原則下限分別由20%、50%調整爲15%、30%。

優化二級市場轉讓要求

《辦法》提出,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要加強對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優質金融服務,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同時強化穿透管理,控制客戶集中度,有效防範化解風險。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從籌組模式、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等方面對商業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要求進行了優化。

從籌組模式看,《銀團貸款業務指引》規定銀團貸款應當基於相同條件,《辦法》則結合國際經驗和市場實踐,納入了分組銀團模式,並對分組銀團的組別設置、代理行等提出明確要求,可以改變當前銀團模式較爲單一的現狀,提升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積極性。

從分銷比例看,《辦法》按照兼顧效率和風險分散的原則,將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的原則下限分別由20%、50%調整爲15%、30%,有利於銀團成團。從二級市場轉讓看,《辦法》允許銀行將銀團貸款以未償還的本金和利息整體按比例拆分的形式進行部分轉讓,能夠進一步活躍銀團貸款二級市場,釋放沉澱的信貸資源。

同一事務只能設置一家代理行

上述負責人介紹,合理收費是銀團貸款良性可持續發展的前提。《辦法》在《指引》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銀團貸款收費的相關要求:一是明確監管導向,在“自願協商、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收費原則基礎上,增加“公開透明”“息費分離”兩項。二是要求銀行完善定價機制,明確內部執行標準,強化信息披露。三是遏制違規行爲,規定銀行不得通過虛假組團、內部組團等方式,違規向借款人收費、提高融資成本。

此外,《辦法》對銀團貸款管理進行了更爲細緻的規定,針對目前銀團貸款代理行設置混亂、貸款各自代理、多家轉存等亂象,進一步明確了代理行職責。

“代理行應當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人員,對結構複雜的銀團貸款,可以針對不同事務設置相應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務只能設置一家代理行。銀團貸款應由代理行統一進行貸款歸集、發放和回收,嚴禁各銀團成員越過代理行直接進行貸款發放、回收。”上述負責人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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