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印發《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要求,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應當堅持保障安全、獨立運行、單獨覈算和市場化、多元化、專業化的原則,實現保值增值,並接受考覈和監督。

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基礎上,採取的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性的重要舉措。目前,全國劃轉工作已基本完成,多數承接主體接收的劃轉國有股權禁售期已過,開始收取劃轉股權現金分紅且規模逐年增加,需要通過運作管理進一步獲取收益。

《辦法》規定,扣除按規定上繳用於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後的現金收益,中央層面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會”)進行投資運營。

考慮到社保基金會投資運營經驗較爲豐富、投資業績良好,爲發揮投資規模效益,《辦法》規定,地方層面將不低於上年底累計現金收益的50%,委託給社保基金會進行投資運營,剩餘部分由地方各承接主體在限定範圍內進行投資運營。

社保基金會管理的現金收益投資範圍涵蓋存款和利率類、信用固收類、股票類、股權類產品。《辦法》對每類產品的投資比例作出了規定,明確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算。其中,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比例合計不得低於資產淨值的40%。

地方政府債券和信用資質良好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貨幣型養老金產品、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產品的投資比例合計不得高於資產淨值的30%。

股票、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混合型養老金產品的投資比例合計不得高於資產淨值的40%。

對其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比例合計不得高於資產淨值的30%。

債券正回購的資金餘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高於資產淨值的40%。

《辦法》還規定,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根據現金收益投資運營情況及運作管理需要,適時報請國務院對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進行調整。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臺有利於規範劃轉的國有資本運作管理,促進劃轉的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安全,同時也爲承接主體開展國有股權和現金收益運作管理提供了依據。《辦法》拓寬了現金收益的投資範圍,有利於實現現金收益保值增值,增強國家應對人口老齡化、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和人民羣衆對社會保障制度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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