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姜鑫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姜鑫  3月26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財政部印發《關於擴大城鄉居民住宅巨災保險保障範圍進一步完善巨災保險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擴展了巨災保險責任,提升了基本保險金額,並明確了條款費率以及定損理賠的確定方式。

根據《通知》,地震巨災保險的基本保險金額由城鎮居民住宅每戶5萬元、農村居民住宅每戶2萬元,提升至城鎮居民住宅每戶10萬元、農村居民住宅每戶4萬元。

巨災風險是指突然發生的,且帶來巨大損失的嚴重災害或災難,它包括地震、洪水、颱風等自然巨災和大火、爆炸、恐怖事件、環境污染等人爲巨災。

上述《通知》指出,以城鄉居民住宅及室內附屬設施爲保障對象,巨災保險責任在現有的破壞性地震的基礎上,擴展增加颱風、洪水、暴雨、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災害。具體來看,颱風(風力達到12級及以上的熱帶氣旋)及其引起的風暴潮等次生災害,洪水(省級啓動防汛Ⅳ級及以上應急響應的山洪暴發、江河氾濫、城市內澇、潮水上岸或倒灌),暴雨(24小時降水量爲50毫米以上的強降雨),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均在保障範圍內。

《通知》還表示,每戶可參考房屋市場價值,根據需要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保險金額,每項保險責任的保險金額最高不超過每戶100萬元。100萬元以上部分可由保險公司提供商業保險補充。

此外,《通知》顯示,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共同體更名爲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巨災保險共同體。對於上述保障內容之外的風險責任和保障對象,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巨災保險共同體經成員大會同意,可以提供商業保險補充,充分滿足各地區差異化風險保障需求。

雖然我國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頻發,但巨災險的推進卻略顯緩慢。2013年底,深圳市通過《深圳市巨災保險方案》,由此拉開了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的序幕。2014年8月,國務院發佈了《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新國十條”),提出要建立巨災保險制度。此後,巨災保險試點逐漸展開。

2015年4月,45家財產保險公司發起成立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共同體,人保財險爲首席共保人並行使共同體執行機構職能。2016年5月,原保監會、財政部聯合印發了《建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2016年7月,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產品全面銷售,這標誌着我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正式落地。2016年12月,上海保交所地震巨災保險共同體保險運營平臺上線,承擔住宅地震共同體業務的出單、業務財務清算功能。

根據《實施方案》,運行初期,結合我國居民住宅的總體結構情況、平均再建成本、災後補償救助水平等情況,按城鄉有別確定保險金額,城鎮居民住宅基本保額每戶5萬元,農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額每戶2萬元。每戶可參考房屋市場價值,根據需要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保險金額。考慮到保險業發展水平,運行初期,保險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以後根據運行情況逐步提高,100萬元以上部分可由保險公司提供商業保險補充。家庭擁有多處住房的,以住房地址爲依據視爲每戶,可投保多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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