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卢祥勇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流浪猫伤人案”的处理结果引发了热议。上海闵行一男子吴某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流浪猫肚子上致摔倒,构成十级伤残,遂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肖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肖某赔偿原告240198.20元;被告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此判决结果,部分网友表示支持,“投喂了就该负责”;但也有两种质疑的声音,一种是“投喂者出于爱心,不该让其赔偿”,另一种是“相比投喂者,球馆的责任更大”。

昨天(3月27日),上海闵行法院官微发布案件情况通报称,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肖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24年2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于2024年2月23日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将审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后场跳起杀球踩到猫肚子摔倒

投喂者一审被判赔24万元

据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吴某在2023年4月20日,与几名同事一同至被告某某公司经营的位于上海闵行区的一家羽毛球馆打羽毛球。原告在后场准备跳起接球扣杀,落地时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致摔倒受伤。

后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经了解,被告肖某是某某公司的员工,场馆中的猫由肖某饲养。原告认为,某某公司经营的羽毛球馆是收费的,其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是猫的饲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应对原告所受伤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某某公司则辩称,事发当日,原告是在单位组织下进入其场馆打羽毛球,但现场并没有猫,也没有看到原告是踩到猫以后受伤。猫是很灵敏的动物,很难相信原告会踩到猫。对原告的受伤原因存疑,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即便原告所述属实,其进行体育运动本身也负有注意义务,且其是在单位组织打羽毛球的过程中受伤,应当算是工伤,适用填平原则。

肖某辩称,其系某某公司的员工,事发当日不在现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和猫有关。原告所述的猫也并非其饲养,即便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因投喂者不能对猫管控支配,也不能认定属于饲养人。因此,其不是共同侵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不存在法定连带赔偿的情形。此外,原告因剧烈运动产生的身体损害,本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在该判决书中,肖某的同事姚某,曾与吴某同事聊天时称,涉事猫是肖某看着可怜,收养的流浪猫。而某某公司则认为“收养”是姚某主观的说法,肖某仅仅是投喂猫,不是收养。而在出庭作证环节中,肖某的同事林某则陈述表示,2022年8月起,其发现肖某收养了一只灰白色、约5、6斤的流浪猫。肖某会把猫粮放在碗里,然后放在球馆外厕所门口。肖某还为猫起了个名字叫“土豆”,猫的喂养等都由肖某料理,他还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对此,肖某表示,林某是某某公司的员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对其所述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判决书显示,依据多名证人的陈述,法院认定原告受伤原因为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所致。依据查明事实,猫为肖某饲养。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肖某承担赔偿责任,该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于运动场所踩到猫而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酌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4655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1680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240198.20元;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偿。

对于该案判决结果,网友吵翻了→

法律人士提醒铲屎官们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很多民众看到流浪动物,都会施以援助,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值得赞扬。但是,爱心人士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由于流浪动物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具有一定的伤人属性,而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又较低,势必会增大社区公共环境的危险性。

同时其短时间内过度繁殖,不仅影响市容环境,更易加速狂犬病等疾病传播,由此引发的流浪动物问题成为城市治理新矛盾。

据都市快报报道,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的钱柳欣律师认为,在法院认定的事实中,肖某自认猫是他养的,而且球场的同事也证明肖某日常有在固定位置的喂养行为,还会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可见肖某并非简单的、偶然的喂养,而是猫的实际饲养人。钱柳欣律师提示:在形成较为稳定的喂养关系的情况下,喂养人可能会被认定为流浪动物的饲养人而承担法律责任。

据法治日报报道,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霄律师表示,我国民法典中明确指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法律角度来看,判断一个人是否为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标准,通常是看其是否向动物提供了稳定的食物来源和较为固定的居所。

本案中,喂养流浪猫的球场员工肖某虽称,对流浪猫只有投喂的行为并非饲养,但肖某长期、固定地点喂养流浪猫,甚至还曾带猫去洗澡、看病等,事实上已经超出了偶尔投喂的范畴,形成了对流浪猫的饲养和管理关系。因此,当流浪猫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本案中的肖某作为流浪猫实际的管理者,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日常中,不少人会投喂流浪猫献爱心,但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保护自己避免陷入纠纷。如果只是不定时、不定点对遇到的流浪动物进行喂食,通常不能算作饲养人或管理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致害责任。在遇到流浪动物时,也可以向公益组织或救助站求助,并通过捐赠物资的方式进行支持,减少可能涉及的侵权责任。

编辑|卢祥勇 盖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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