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編輯 盧祥勇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起“流浪貓傷人案”的處理結果引發了熱議。上海閔行一男子吳某在羽毛球館打球時,踩到流浪貓肚子上致摔倒,構成十級傷殘,遂將羽毛球館所屬公司和流浪貓投餵者肖某訴至法院。

經審理,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肖某賠償原告240198.20元;被告羽毛球館所屬公司對被告肖某不能賠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對此判決結果,部分網友表示支持,“投餵了就該負責”;但也有兩種質疑的聲音,一種是“投餵者出於愛心,不該讓其賠償”,另一種是“相比投餵者,球館的責任更大”。

昨天(3月27日),上海閔行法院官微發佈案件情況通報稱,原告吳某某訴被告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肖某某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我院於2024年2月2日作出一審判決。本案於2024年2月23日生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之規定,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本案提起再審。本院將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並將審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後場跳起殺球踩到貓肚子摔倒

投餵者一審被判賠24萬元

據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公佈的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吳某在2023年4月20日,與幾名同事一同至被告某某公司經營的位於上海閔行區的一家羽毛球館打羽毛球。原告在後場準備跳起接球扣殺,落地時右腳踩到了貓肚子上,致摔倒受傷。

後至醫院治療,診斷爲右雙踝骨折和右腓骨幹骨折。經鑑定,原告構成十級傷殘。經瞭解,被告肖某是某某公司的員工,場館中的貓由肖某飼養。原告認爲,某某公司經營的羽毛球館是收費的,其作爲羽毛球館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肖某是貓的飼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兩被告應對原告所受傷害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某某公司則辯稱,事發當日,原告是在單位組織下進入其場館打羽毛球,但現場並沒有貓,也沒有看到原告是踩到貓以後受傷。貓是很靈敏的動物,很難相信原告會踩到貓。對原告的受傷原因存疑,不認可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此外,即便原告所述屬實,其進行體育運動本身也負有注意義務,且其是在單位組織打羽毛球的過程中受傷,應當算是工傷,適用填平原則。

肖某辯稱,其系某某公司的員工,事發當日不在現場。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受傷和貓有關。原告所述的貓也並非其飼養,即便有投餵流浪貓的行爲,因投餵者不能對貓管控支配,也不能認定屬於飼養人。因此,其不是共同侵權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本案不存在法定連帶賠償的情形。此外,原告因劇烈運動產生的身體損害,本身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在該判決書中,肖某的同事姚某,曾與吳某同事聊天時稱,涉事貓是肖某看着可憐,收養的流浪貓。而某某公司則認爲“收養”是姚某主觀的說法,肖某僅僅是投餵貓,不是收養。而在出庭作證環節中,肖某的同事林某則陳述表示,2022年8月起,其發現肖某收養了一隻灰白色、約5、6斤的流浪貓。肖某會把貓糧放在碗裏,然後放在球館外廁所門口。肖某還爲貓起了個名字叫“土豆”,貓的餵養等都由肖某料理,他還帶貓去寵物醫院洗澡、看病。對此,肖某表示,林某是某某公司的員工,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對其所述內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判決書顯示,依據多名證人的陳述,法院認定原告受傷原因爲在打羽毛球過程中踩到貓所致。依據查明事實,貓爲肖某飼養。法院認爲,根據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故原告要求肖某承擔賠償責任,該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作爲羽毛球館的經營者,對所經營的場地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由於其疏於管理,未盡其安全保障義務,致原告在打羽毛球過程中於運動場所踩到貓而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酌情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肖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吳某醫療費46550.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30元、營養費4200元、護理費6300元、殘疾賠償金16806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800元、鑑定費2850元、律師費6000元,共計240198.20元;被告某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對上述第一項被告肖某不能賠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被告某某公司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償。

對於該案判決結果,網友吵翻了→

法律人士提醒鏟屎官們

隨着現代社會的發展,很多民衆看到流浪動物,都會施以援助,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值得讚揚。但是,愛心人士較爲固定的投餵行爲讓動物產生食物依賴,易導致流浪動物聚集,由於流浪動物可能攜帶大量病菌且具有一定的傷人屬性,而投餵人對流浪動物的控制力又較低,勢必會增大社區公共環境的危險性。

同時其短時間內過度繁殖,不僅影響市容環境,更易加速狂犬病等疾病傳播,由此引發的流浪動物問題成爲城市治理新矛盾。

據都市快報報道,浙江西湖律師事務所的錢柳欣律師認爲,在法院認定的事實中,肖某自認貓是他養的,而且球場的同事也證明肖某日常有在固定位置的餵養行爲,還會帶貓去寵物醫院洗澡看病,可見肖某並非簡單的、偶然的餵養,而是貓的實際飼養人。錢柳欣律師提示:在形成較爲穩定的餵養關係的情況下,餵養人可能會被認定爲流浪動物的飼養人而承擔法律責任。

據法治日報報道,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馬霄律師表示,我國民法典中明確指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法律角度來看,判斷一個人是否爲飼養人或管理人的標準,通常是看其是否向動物提供了穩定的食物來源和較爲固定的居所。

本案中,餵養流浪貓的球場員工肖某雖稱,對流浪貓只有投餵的行爲並非飼養,但肖某長期、固定地點餵養流浪貓,甚至還曾帶貓去洗澡、看病等,事實上已經超出了偶爾投餵的範疇,形成了對流浪貓的飼養和管理關係。因此,當流浪貓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時,本案中的肖某作爲流浪貓實際的管理者,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日常中,不少人會投餵流浪貓獻愛心,但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保護自己避免陷入糾紛。如果只是不定時、不定點對遇到的流浪動物進行餵食,通常不能算作飼養人或管理人,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致害責任。在遇到流浪動物時,也可以向公益組織或救助站求助,並通過捐贈物資的方式進行支持,減少可能涉及的侵權責任。

編輯|盧祥勇 蓋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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