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佈了8件依法懲治行賄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楊某文行賄、偷越國(邊)境案”引人關注。


罪犯行賄多名司法人員63萬“紙面服刑”9年多,圖爲行賄創意配圖 圖據圖蟲創意

2003年5月,被告人楊某文因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同年10月被送入某監獄服刑。

2005年以來,楊某文在明知其病情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情況下,爲逃避服刑改造,多次給予某省政府外事辦公室幹部葉某某及某監獄醫院管教大隊副中隊長林某某(均另案處理)財物,並通過葉某某、林某某給予某省監獄管理局、某監獄等多名司法工作人員(均另案處理)現金、購物卡等財物,共計63.6萬元,多次違法獲批暫予監外執行。

截至刑滿釋放,楊某文被暫予監外執行的時間共計9年3個月20日。楊某文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隱瞞罪犯身份多次乘機出入國(邊)境74次。

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文犯行賄罪、偷越國(邊)境罪,向城廂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城廂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楊某文爲逃避服刑改造,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行賄罪;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多次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楊某文行賄63.6萬元,其中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56.6萬元,影響司法公正,應認定爲情節嚴重。楊某文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以行賄罪判處楊某文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與其新犯偷越國(邊)境罪和前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尚未執行完畢的刑期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元。

一審宣判後,楊某文提出上訴。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法、最高檢認爲,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嚴懲司法領域行賄犯罪,堅決糾正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的典型案例。通過行賄謀取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是滋生刑罰執行環節司法腐敗的重要原因,嚴重危害法治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本案中,被告人楊某文爲逃避服刑改造,拉攏腐蝕多名司法工作人員,多次違法獲批暫予監外執行,“紙面服刑”達9年多,且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隱瞞罪犯身份74次偷越國(邊)境,性質惡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楊某文行賄犯罪情節嚴重,並糾正其獲批暫予監外執行的不正當利益,將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與本案所判處的刑罰進行並罰,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從嚴懲處司法領域行賄犯罪、深入糾治司法領域腐敗、全力維護司法公正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延伸閱讀

患病男子被判刑11年卻一天牢沒坐 深圳法院:重新收監

據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消息,2023年12月,經過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一年來的不懈努力,暫予監外執行10年之久的社矯對象賴某被收監,執行剩餘刑期,2366萬元罰金刑同步恢復執行。

賴某在2000年7月因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被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批捕後在逃。2011年12月,賴某被抓捕歸案,抓獲當天,看守所因賴某入所體檢達到“三級高血壓”而暫不收押,海關緝私部門隨即對其作出取保候審決定。2013年9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賴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2416萬元。

但因賴某患有“三級高血壓”,屬於嚴重疾病,法院決定對賴某暫予監外執行。於是,法院將賴某繳納的取保候審保證金人民幣50萬元劃付至執行款專戶後,便以賴某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爲由作出終結本次執行裁定,此後一直未恢復執行。

2022年,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在深入檢查社區矯正檔案中敏感發現,因嚴重疾病被暫予監外執行9年之久的社矯對象賴某外出活動頻繁,且能在取保候審當天繳納50萬元保證金,經濟條件良好,但剩餘的2366萬元罰金卻分文未繳,可能存在嚴重刑事執行不當的問題,遂啓動調查覈實工作。

爲最大程度查明賴某實際持有財產情況,夯實本案證據基礎,檢察官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銀行、證券登記中心、市場監督管理局、車管所、民政局等多家單位開展了調查。

經查明,賴某被抓獲當天因病取保,並於7日後與妻子協議離婚,兩人各分得4套房產,賴某還另分得1棟自建房,在歸案後其陸續將分得的4套房產變賣以逃避罰金刑。期間,賴某還將變賣1套房產的錢款直接轉入其母親賬戶,以其母親名義另外購買1套房產。賴某的經濟狀況良好,日常生活條件優越,有轎車一輛,甚至有能力向他人出借150萬元的資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六款,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的,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屬於有財產執行而未執行的情況,應當恢復執行程序。



檢察官協助市檢察院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糾正違法意見,圖爲檢察官資料圖

瞭解到該情況後,檢察官便將該線索移送深圳市檢察院並協助市檢察院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糾正違法意見。

那麼,賴某之前的所患的“三級高血壓”是否還會影響其收監服刑呢?

檢察官注意到,在社區矯正期間,賴某經常請假外出離開深圳市,社會活動頻繁,其所患嚴重疾病是否仍然不適合羈押存在疑問。但是,審查慢性病性質的“紙面服刑”具有一定的難度,單純從賴某的行蹤來判斷其身體狀況是不嚴謹的,還需要更加客觀、有力的證據。



圖爲司法部官網截圖

2023年5月28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國家衛健委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對“短期內有無生命危險”作出明確規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中的“短期內有生命危險”,是指罪犯所患疾病病情危重,有臨牀生命體徵改變,並經臨牀診斷和評估後確有短期內發生死亡可能的情形。

檢察官查閱賴某近兩年體檢結果,賴某雖然身患多種疾病,但是,僅有高血壓曾經達到很高危的程度,而其所患高血壓疾病經過規範治療,已經逐漸穩定下降,根據《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第三條第4項,高血壓達到很高危程度,合併靶器官受損,才屬於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因此檢察官決定重新審查賴某是否符合收監條件。

“血壓類檢查數據波動大,我們再進行一次更加全面的檢查吧!”檢察官就該案件多次召開會議,周密部署方案,重新聯繫第三方醫院,在檢察人員輪流值班看守下,對賴某進行更全面的24小時血壓動態檢查。結果表明,賴某血壓目前屬於2級高血壓範圍內,不屬於很高危的程度,短期內無生命危險,屬於可以有效控制病情的情形,從而取得了其符合重新收監的醫學依據。



檢察官就該案件多次召開會議,周密部署方案

於是,羅湖區檢察院向羅湖區司法局提出收監執行檢察建議。羅湖區司法局採納了羅湖區檢察院的建議,並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對賴某收監執行的建議。2023年12月6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賴某作出收監執行決定。2023年12月11日,賴某被收監執行。而同時,收到檢察院的糾正違法意見後,法院也已對賴某剩餘的2366多萬罰金恢復執行,賴某母親名下的那套房產和賴某的自建房均已被查封。

至此,一宗長達10年之久的“紙面服刑”案件,通過羅湖區檢察院檢察官長達一年的“較真”,終於得以圓滿解決。

刑罰的意義在於罰當其罪,罪犯判而不執逍遙法外嚴重背離了刑罰設定的初衷。現實中身體狀況穩定、經濟條件良好的賴某,被判刑十一年卻一天牢沒坐、鉅額罰金未交,則刑罰對其而言形同虛設,這更是對法律尊嚴的踐踏。檢察機關積極主動發揮監督職能,詳盡調查後督促法院徹底將賴某繩之以法,有效制止了“紙面服刑”,確保了法律的正確實施。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