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北京晚报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培训机构须设专用预付费账户

市教委、市文旅局近日发布《北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明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采用预付费方式开展经营的,应开立唯一的预付费存管专用账户。

文艺类校外培训机构分五类

依据《标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主要类型包括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五类,主要开展以培养兴趣爱好、提高艺术素养和综合素质、推进全民艺术普及为目的的非学历类教育培训。已实际开展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业务的机构,须按《标准》重新审核准入。

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机构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含有“文化艺术培训”字样。培训机构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未经批准,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

培训场所不得设在住宅建筑内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场所的所在建筑不得设置在住宅建筑内;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文化艺术类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开展培训教学的单个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美术、音乐、戏曲戏剧、曲艺类同一培训时段内培训场地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舞蹈类同一培训时段内培训场地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培训机构施行“一证一址”“一证一照”,未经登记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培训机构教学和教研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学人员不得少于3人,教学人员的姓名、照片、培训班次等信息应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机构应建立健全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与培训对象年龄、认知程度等相适应的培训课程,选用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相匹配的培训材料。

收费可采取一课一结

按照《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可采用一次(一课)一结和预付费两种收费方式。通过预付费收取费用的,应开立唯一的预付费存管专用账户,在培训机构开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之前,不得收取培训课程预付资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或时间跨度超过90日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本报记者 李祺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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