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北京晚報

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培訓機構須設專用預付費賬戶

市教委、市文旅局近日發佈《北京市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明確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採用預付費方式開展經營的,應開立唯一的預付費存管專用賬戶。

文藝類校外培訓機構分五類

依據《標準》,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主要類型包括音樂、舞蹈、美術、戲曲戲劇、曲藝五類,主要開展以培養興趣愛好、提高藝術素養和綜合素質、推進全民藝術普及爲目的的非學歷類教育培訓。已實際開展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業務的機構,須按《標準》重新審覈准入。

申請設立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機構應登記爲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應含有“文化藝術培訓”字樣。培訓機構對外使用的名稱應與批准的名稱一致,未經批准,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家”“國際”“世界”等字樣;名稱中不得含有“大學”“學院”“學校”“高中”“幼兒園”等可能對公衆造成誤解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避免與實施學歷教育的各類學校名稱相混淆。

培訓場所不得設在住宅建築內

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場所的所在建築不得設置在住宅建築內;原則上不設置集體宿舍;培訓對象含有12週歲及以下兒童的文化藝術類培訓場所不得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開展培訓教學的單個場地建築面積應不少於100平方米,美術、音樂、戲曲戲劇、曲藝類同一培訓時段內培訓場地學員人均使用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舞蹈類同一培訓時段內培訓場地學員人均使用面積不低於6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培訓機構施行“一證一址”“一證一照”,未經登記機關批准,不得擅自變更培訓地址、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培訓機構教學和教研人員須具備相應的職業(專業)能力證明,專職教學人員不得少於3人,教學人員的姓名、照片、培訓班次等信息應在其網站及培訓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機構應建立健全培訓材料編寫研發、審覈、選用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制定與培訓對象年齡、認知程度等相適應的培訓課程,選用與培訓對象、培訓內容等相匹配的培訓材料。

收費可採取一課一結

按照《北京市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課程預付費管理辦法(試行)》,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可採用一次(一課)一結和預付費兩種收費方式。通過預付費收取費用的,應開立唯一的預付費存管專用賬戶,在培訓機構開立預付資金專用賬戶之前,不得收取培訓課程預付資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或時間跨度超過90日的培訓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本報記者 李祺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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