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3月29日|证监会今日发布了对大同证券申请变更主要股东的反馈意见,具体包括:一是要求大同证券及相关股权出让方、受让方就资产交割是否符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进行说明,并说明中条山集团是否已经实际行使证券公司股东权利,补充提交《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二是说明中条山集团是否对持股大同证券有相关优化安排;三是补充中条山集团及其控制机构2023年违法违规相关情况及整改完成情况等等;四是中条山集团结合2022年末以及最新的资产负债率情况,论证是否符合“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的要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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