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晚間,據上海金融法院披露,近日,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飛樂音響”)證券虛假陳述普通代表人訴訟羣體性案件訴訟時效屆滿,除參加代表人訴訟的投資者外,另有1717名投資者獲賠損失金額約2.06億元,涉飛樂音響案投資者獲賠總金額達3.29億元,2000餘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圖片源自時報財經圖庫

飛樂音響公司是一家大型綠色照明上市公司。主營業務包括智能硬件產品、解決方案和檢驗檢測三大板塊。主要產品包括通用照明產品、汽車電子電器、汽車照明、模塊封裝及芯片測試服務、通信終端設備、特種標籤。

2017年8月26日,該公司發佈2017年半年度報告,聲稱收入和利潤實現增長。報告發布後,飛樂音響公司股價連續三個交易日上漲。然而,好景不長,2018年4月13日,飛樂音響公司在其發佈的《2017年年度業績預減及股票復牌的提示性公告》中承認,2017年半年報和三季度報在收入確認方面有會計差錯,預計將導致營業收入減少。公告發布後,飛樂音響公司股價連續三個交易日跌停。

此後,監管部門對飛樂音響公司的上述公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飛樂音響公司因建設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收入和利潤虛增,其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構成虛假陳述。

2020年8月,魏某等34名個人投資者認爲,飛樂音響公司的上述虛假陳述行爲,給其造成了重大投資損失,於是共同推選出4名擬任代表人,向法院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

圖片源自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受理該案後,組織雙方當事人聽證。

聽證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確認,虛假陳述行爲的實施日爲2017年8月26日,揭露日爲2018年4月13日。法院遂作出民事裁定,確定權利人範圍。裁定書送達後,雙方當事人均未申請複議。據此,法院發出權利登記公告,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可自願加入訴訟。

最終,共有315名投資者經審查後成爲了該案原告,經推選,其中5名原告當選爲代表人。    

被告辯稱,該虛假陳述行爲與原告投資決定不具有因果關係,原告主要是受到行業利好政策等因素影響而買入股票;被告股價受到系統風險的影響部分應予以扣除,且因被告經營情況惡化導致的損失屬於正常投資風險,不應由被告賠償,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2021年3月30日,4名來自高等院校、行業監管部門的專家陪審員與3名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案件。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圍繞被告虛假陳述行爲與原告買入股票是否存在交易上的因果關係,被告虛假陳述行爲與原告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原告主張的律師費、通知費是否合理等爭議焦點展開了充分辯論。庭審中就投資者損失覈定還引入第三方專業輔助支持機制。

在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對原告丁某等315名投資者與被告飛樂音響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並經二審終審判決維持原判,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共計1.23億餘元人民幣,人均獲賠39萬餘元。

據瞭解,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後國內普通代表人訴訟的首次全面實踐,標誌着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地。

上海金融法院進行了諸多探索性嘗試,如自主開發代表人訴訟在線平臺、中小投資者保護智慧艙等,極大提高了羣體性訴訟案件的審理效能,擬定《權利登記公告》《權利義務告知書》《代表人推選通知》等系列文本,其中在判決主文中首次明確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後續訴訟可據此裁定適用。該案爲推廣代表人訴訟制度提供了可複製的樣本,對於構建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資者司法保護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在該案件生效後,其餘未加入代表人訴訟的投資者陸續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

作爲普通代表人訴訟首次全流程實踐的重要環節,如何將普通代表人訴訟機制中判決效力擴張真正落實落地,擺在了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庭訴調對接團隊負責人周欣法官面前。

周欣表示,普通代表人訴訟判決具有的效力擴張是有條件的,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簡單地直接裁定適用生效裁判,實踐中需要正確把握效力擴張的性質以及範圍,才能準確處理這類羣體性糾紛。

“要根據案件具體情形,衡平考量案涉各方利益,準確適用相關規範,才能真正實現證券羣體性糾紛機制中平衡訴訟經濟與程序保障的雙重價值追求。”他說。

爲尋求羣體性糾紛化解最優方式,周欣帶領團隊對證券虛假陳述案件中普通代表人訴訟機制的實踐概況進行了梳理,深入剖析實踐中機制運行難點問題,爲優化機制實踐積累經驗,並將該機制與其他羣體性糾紛訴訟機制以及非訴化解機制功效進行比對分析,以能動履職切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而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發佈後,因新的司法解釋對於虛假陳述基準日及基準價、損害賠償範圍等實體問題的規範有所變化,故合議庭以開庭方式對案件進行審理,保障各方進行充分法庭辯論的程序利益,並依據新司法解釋對實體問題重新認定作出判決;後期針對上市公司提出的時效抗辯,亦首次適用新司法解釋針對普通代表人訴訟時效的特別規定,認定未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中向法院登記權利的投資者訴訟時效因代表人訴訟而發生中斷,並據此作出判決,充分保障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此外,合議庭還強化了“中小投資者保護智慧艙”與“投資者司法保護綜合平臺”的運用,爲投資者提供“無紙化、一站式、交互型”訴訟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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