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案件畫上句號。

據上海金融法院3月29日消息,近日,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普通代表人訴訟羣體性案件訴訟時效屆滿,除參加代表人訴訟的投資者外,另有1717名投資者獲賠損失金額約2.06億元,飛樂音響案投資者獲賠總金額達3.29億元,2000餘名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上市公司虛假陳述

飛樂音響公司是一家大型綠色照明上市公司。作爲曾經身披多重光環的新中國第一家股份制上市公司,“飛樂音響”被載入中國股份制改革的史冊,也是“老八股”中從未更名的一隻。

2017年8月26日,飛樂音響公司發佈2017年半年度報告,聲稱收入和利潤實現增長。報告發布後,飛樂音響公司股價連續三個交易日上漲。

2018年4月13日,飛樂音響公司在其發佈的《2017年年度業績預減及股票復牌的提示性公告》中承認,2017年半年報和三季度報告在收入確認方面有會計差錯,預計將導致營業收入減少。公告發布後,飛樂音響公司股價連續三個交易日跌停。

2019年11月,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對飛樂音響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飛樂音響因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2017年半年度報告、三季度報告收入、利潤虛增及相應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其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構成虛假陳述。

投資者向法院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

2020年8月,魏某等34名個人投資者認爲,飛樂音響公司的上述虛假陳述行爲,給其造成重大投資損失,於是共同推選4名擬任代表人,向法院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

上海金融法院受理該案後,組織雙方當事人聽證。聽證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確認,虛假陳述行爲的實施日爲2017年8月26日,揭露日爲2018年4月13日。法院遂作出民事裁定,確定權利人範圍。裁定書送達後,雙方當事人均未申請複議。據此,法院發出權利登記公告,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可自願加入訴訟。最終,共有315名投資者經審查後成爲本案原告,經推選,其中5名原告當選爲代表人,訴請飛樂音響公司賠償投資損失及律師費、通知費等合計1.46億元。

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對原告丁某等315名投資者與被告飛樂音響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並經二審終審判決維持原判,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共計1.23億餘元人民幣。

提供了可複製的樣本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後國內普通代表人訴訟的首次全面實踐,標誌着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地。上海金融法院進行諸多探索性嘗試,如自主開發代表人訴訟在線平臺、中小投資者保護智慧艙等,極大提高了羣體性訴訟案件的審理效能,擬定《權利登記公告》《權利義務告知書》《代表人推選通知》等系列文本,其中在判決主文中首次明確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後續訴訟可據此裁定適用。該案爲推廣代表人訴訟制度提供了可複製樣本,對於構建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資者司法保護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案件生效後,其餘未加入代表人訴訟的投資者陸續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針對符合權利人範圍但未參加普通代表人訴訟登記的投資者提起訴訟,且主張的事實和理由與代表人訴訟生效判決、裁定所認定的案件基本事實和法律適用相同的案件,合議庭擴張普通代表人訴訟生效判決效力,直接裁定適用生效裁判,高效保障投資者權益。

合議庭還強化了“中小投資者保護智慧艙”與“投資者司法保護綜合平臺”的運用,爲投資者提供“無紙化、一站式、交互型”訴訟服務,並以全在線工作模式,讓投資者足不出戶參與訴訟並獲得賠償,以現代科技與金融審判的深度融合實現訴訟服務的數字化賦能。爲保障投資者勝訴權益及時兌現,合議庭多次與飛樂音響公司溝通,促成其服判息訴,主動履行生效判決,避免程序空轉。

上海金融法院稱,普通代表人訴訟制度系中小投資者司法保護體系的重要一環,上海金融法院通過審理涉飛樂音響公司證券虛假陳述普通代表人訴訟羣體性案件,對普通代表人訴訟進行全流程實踐,對審判實務中發現的問題深入研究,爲普通代表人訴訟制度未來運行積累了有益經驗。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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