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4年03月30日 第 05 版)

高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外籍华人,丈夫是中国公民。两个月前,丈夫因病去世,名下留有一套位于北京的房产。我们没有孩子,丈夫的父母多年前已离世。我想咨询:作为外籍配偶,能否继承丈夫的这套中国房产?

读 者 赵女士

赵女士: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同时,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您丈夫的中国房产继承事宜,应适用中国法律。

关于您能否继承您丈夫的中国房产,具体为您解答如下:

■ 继承人的身份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未对继承人的国籍作出限制。作为外籍华人,您依法享有您丈夫遗产的继承权。考虑到您和丈夫没有孩子,且您丈夫的父母已经去世,故您是您丈夫遗产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您丈夫没有涉及遗产额外分配的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您就可以完全继承他的遗产。

■ 判断该房产是否可被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若您丈夫完整拥有所涉房产的所有权,则房产可被继承。房子的所有权是指该房屋的产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是一种充分、完整的财产权或物权。

若您丈夫对所涉房产享有的是有限产权,如经济适用住房。这种情况下,您丈夫作为登记人,若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不发生继承;若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经济适用住房权利可以继承。

若您丈夫对所涉房产享有的是使用权,如直管公房,您将不能继承该套房产。同时,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由于您与原承租人非同一户籍,故不享有相关房屋的承租权。

■ 房产若可被继承,涉及哪些手续

在您满足可继承所涉房产的情况下,您需发表《亲属关系声明书》并办理公证和双认证(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外交机构的认证和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认证)。

相关声明书的内容应包含:声明人基本信息;声明人与死者关系;死者何时何地死亡的信息;死者生前是否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死者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基本情况;有无继承人以外的依靠死者扶养的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人。同时,您还需承诺如声明内容有误,您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您可携带声明书等材料前往您丈夫房产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办理房产继承过户、产证领取等事宜。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 高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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