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日報海外版

《 人民日報海外版 》( 2024年03月30日 第 05 版)

高律師:

您好!我是一名外籍華人,丈夫是中國公民。兩個月前,丈夫因病去世,名下留有一套位於北京的房產。我們沒有孩子,丈夫的父母多年前已離世。我想諮詢:作爲外籍配偶,能否繼承丈夫的這套中國房產?

讀 者 趙女士

趙女士: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同時,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遺產管理等事項,適用遺產所在地法律。您丈夫的中國房產繼承事宜,應適用中國法律。

關於您能否繼承您丈夫的中國房產,具體爲您解答如下:

■ 繼承人的身份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未對繼承人的國籍作出限制。作爲外籍華人,您依法享有您丈夫遺產的繼承權。考慮到您和丈夫沒有孩子,且您丈夫的父母已經去世,故您是您丈夫遺產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您丈夫沒有涉及遺產額外分配的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您就可以完全繼承他的遺產。

■ 判斷該房產是否可被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若您丈夫完整擁有所涉房產的所有權,則房產可被繼承。房子的所有權是指該房屋的產權人依法對自己的房屋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可以排除他人對於其財產違背其意志的干涉,是一種充分、完整的財產權或物權。

若您丈夫對所涉房產享有的是有限產權,如經濟適用住房。這種情況下,您丈夫作爲登記人,若在完成房地產轉移登記前死亡的,該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不發生繼承;若在完成房地產轉移登記後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經濟適用住房權利可以繼承。

若您丈夫對所涉房產享有的是使用權,如直管公房,您將不能繼承該套房產。同時,根據北京市相關規定,由於您與原承租人非同一戶籍,故不享有相關房屋的承租權。

■ 房產若可被繼承,涉及哪些手續

在您滿足可繼承所涉房產的情況下,您需發表《親屬關係聲明書》並辦理公證和雙認證(您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外交機構的認證和您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中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的認證)。

相關聲明書的內容應包含:聲明人基本信息;聲明人與死者關係;死者何時何地死亡的信息;死者生前是否訂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死者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基本情況;有無繼承人以外的依靠死者扶養的人、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可以適當分得遺產的人。同時,您還需承諾如聲明內容有誤,您自願承擔法律責任。

相關手續辦理完成後,您可攜帶聲明書等材料前往您丈夫房產所在地的相關部門,辦理房產繼承過戶、產證領取等事宜。

以上建議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北京市公衡律師事務所 高彥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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