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深夜,先鋒新材(300163.SZ,股價2.82元,市值13.3億元)發佈了對深交所關注函的回覆公告。

據《每日經濟新聞》此前報道,先鋒新材實控人盧先鋒早在2018年11月即轉讓了29.8%的股權,但在5年後才披露,深交所對此予以關注。

據回覆函,先鋒新材認爲,盧先鋒與賀沁銘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盧先鋒、賀沁銘通過指定人員進行股權轉讓交易屬於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雖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但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

稱無法聯繫到賀沁銘覈實相關問題

先鋒新材瞭解到,賀沁銘在履行與盧先鋒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過程中,涉及多個自然人和企業法人作爲被借名方。這些借名方包括賀蘭英(賀沁銘的姐姐)、常紅娥、馮立東、林宜生、華安泰潤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安泰潤)、廣西北繁南種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繁南種)、劉勇以及內蒙古中加農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內蒙古中加)。這些借名方與賀沁銘之間存在不同程度的關係,這些關係主要基於投資、股權質押、職務關聯等方面。

而據盧先鋒所述,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3月7日,其向賀沁銘及指定各方通過協議轉讓、質權轉移、大宗交易等方式累計轉讓其持有的先鋒新材股份9472.24萬股,以股權交易形式(轉讓股份+設定質權)獲取的款項合計4.45億元,賀沁銘指定人員以借款或股權轉讓款形式向盧先鋒及其關聯方支付的款項合計2.56億元。

盧先鋒認爲,如上所述的協議轉讓股份、大宗交易、股票設定質押、質權轉移的交易,名義上籤署的《股份轉讓協議》《質押合同》《資產計劃收益權轉讓協議》均是爲了履行控制權轉讓協議。爲彌補名義協議與控制權轉讓協議對上市公司股票定價不一致導致的股權轉讓款差額,賀沁銘才通過相關方向盧先鋒及其相關方支付了部分款項,也符合控制權轉讓協議的約定。

先鋒新材披露,公司嘗試電話聯繫賀沁銘,向其核實相關問題,但電話未接通。公司無法從賀沁銘處知悉其與賀蘭英、常紅娥、馮立東、林宜生、華安泰潤、北繁南種、內蒙古中加、劉勇是否存在關聯關係,無法知悉其與上述各方就上述股權轉讓事項是否存在相關協議。

認爲相關協議真實存在、合法有效

先鋒新材表示,公司前期已根據相關方提供的《股份轉讓協議》《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質押登記證明》《證券過戶登記確認書》等進行了信息披露,當時相關方均未否認相關協議的效力、真假。

因此,公司判斷上述協議真實存在,關於上述協議效力問題,經公司諮詢常年法律顧問,認爲上述協議合法有效。

但根據盧先鋒提供的控制權轉讓協議,其中的表述爲“甲方將其所持有的先鋒新材29.8%的股權轉讓給乙方或乙方指定受讓人”,沒有更具體地表述該轉讓方式的具體內容,也沒有表述股權交易與借款相結合是控制權轉讓的一種方式,且盧先鋒與賀沁銘的控制權轉讓糾紛尚在法院審理階段,並無生效司法裁判。

因此,先鋒新材稱,無法判斷盧先鋒所述的上述方式是否是控制權轉讓協議的具體履行方式,無法判斷是否符合控制權轉讓協議的約定。

另外,先鋒新材認爲,盧先鋒、賀沁銘通過指定人員進行股權轉讓交易屬於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雖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但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

因此,鑑於盧先鋒、賀沁銘具有民事行爲能力,且其雙方均具有真實意思表示進而達成控制權轉讓協議的簽署,且該控制權轉讓協議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沒有違背公序良俗,公司認爲盧先鋒與賀沁銘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

同時,先鋒新材認爲,29.8%先鋒新材股權在控制權轉讓協議簽署時權屬清晰,分別歸屬於盧先鋒及一致行動人、單宇。截至目前,相關股權權屬清晰,分別歸屬於盧先鋒、社會公衆。

無法判斷控制權是否發生過變更

據回覆公告,盧先鋒稱,其與賀沁銘在2018年11月6日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之後馬上開始履行協議,提名白瑞琛、張孟宇、王濤爲公司董事,兩任財務總監杜衛東、梁曉霞也是白瑞琛在賀沁銘的授意下提名的,上述人員均受賀沁銘指示。

盧先鋒還向先鋒新材提供了一份由其簽署的《表決權委託協議》掃描件,他在2018年11月單方面簽署了《表決權委託協議》,並將其交給了賀沁銘,盧先鋒認爲這一行爲是爲了將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移交給賀沁銘。

同時,先鋒新材披露,2022年9月8日,公司曾收到署名“劉勇”的人士郵件告知其與盧先鋒簽有《表決權委託協議》並附有協議掃描件(經比對與盧先鋒向公司提供的同名協議爲同一份),公司收到郵件後第一時間致函向盧先鋒本人覈實,未有及時回覆,隨即郵件告知劉勇相關情況並請其與盧先鋒本人確認相關情況,後該署名爲“劉勇”的人士未再與公司進行任何溝通。

先鋒新材表示,公司後續在持續跟進中收到盧先鋒電話回覆“未與郵件發送人劉勇簽署過《表決權委託協議》,沒有應告知上市公司但尚未告知、應由上市公司披露但尚未披露事項”,並於2022年12月24日向公司送達了書面確認函。上述事項先鋒新材並未對外披露。

疊加兩項導致控制權變更的事由,盧先鋒認爲賀沁銘實際掌握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時間爲2018年11月至2022年5月27日。目前公司董事會成員已經由盧先鋒重新提名選聘,公司由賀沁銘實際控制的情況已經結束,目前盧先鋒是公司實控人、控股股東。

對此,先鋒新材表示,關於盧先鋒所稱上述情況,公司結合相關資料,認爲無法判斷控制權是否發生過變更。後續公司將密切關注盧先鋒與賀沁銘股權轉讓糾紛的訴訟進展以便進一步判斷公司控制權是否發生過變更。

有意思的是,先鋒新材稱,經向現任、時任董監高發函,截至回覆日,時任財務總監杜衛東、梁曉霞未回覆,而時任董事白瑞琛、王濤、張孟宇三人均表示對上述股權轉讓事項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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