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信用卡被不法分子盜取並在短期內產生鉅額消費,卡主第一時間辦理掛失並報警後,徵信記錄卻仍提示信用卡存在逾期,該部分損失究竟由誰承擔?不良徵信又能否撤銷?

4月3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信用卡被盜後遭盜刷又上不良徵信記錄”的案件。

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介紹,某日,宋先生髮現,自己的轎車在深夜被砸毀玻璃,放在車內的信用卡不翼而飛,而這張信用卡並未設置交易密碼。然而,很快宋先生就收到了一堆消費提醒,信用卡被消費了17筆,金額達4.2萬餘元,其中消費籤購單列明持卡人均爲“李某”。

這張信用卡是宋先生在半年前向某信用卡中心申領的,領卡合約約定:“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被盜等情況應當立即辦理掛失或密碼重置。掛失和密碼重置自銀行辦理完畢時生效,但是持卡人仍應對掛失前憑藉原密碼進行的交易承擔全部責任。”《信用卡申請表》重要提示部分還約定:“爲加強用卡安全,推薦設定交易密碼,並在適用的場合儘可能使用密碼交易確認方式。”

發現自己的信用卡被盜刷後,宋先生趕忙致電信用卡中心要求掛失信用卡,並於同日向公安局報案。

本以爲事情得以解決,沒想到幾個月後,宋先生髮現自己存在不良徵信記錄,所涉的逾期未還款項均是信用卡遭盜刷的金額以及相應逾期違約金。於是,宋先生將信用卡中心起訴至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宋先生認爲,涉案信用卡消費逾期是被盜刷信用卡所致,自己已及時申請掛失並報警處理,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信用卡中心及其特約商戶未盡到嚴格的止付義務,違反了對信用卡使用者的資金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其損失承擔責任,並撤銷不良徵信記錄。

信用卡中心辯稱,根據信用卡領用合約,因信用卡遺失、被盜等原因,持卡人應對掛失前憑藉原密碼進行的交易承擔全部還款責任。宋先生未設置POS機刷卡密碼,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存在主觀過錯,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信用卡遭盜刷是盜竊者採取暴力手段取得後所爲,而非宋先生未妥善保管所致。

根據《信用卡申請表》約定內容,設定交易密碼僅爲合約的推薦內容,持卡人可以自行選擇設置與否,銀行不能據此苛責持卡人承擔未設置所產生的不利後果。宋先生在得知信用卡被盜刷後及時辦理掛失並報案,已經儘可能採取積極措施。

銀行作爲髮卡行,負有采取安全措施確認交易爲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權的交易的義務。本案信用卡被盜刷消費記錄的籤購單中的持卡人簽名與信用卡持卡人明顯不一致,表明信用卡中心未對盜刷交易盡到審慎審覈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失。宋先生尚未收到盜刷退賠款項,故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綜上,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宋先生對涉案信用卡被盜刷的款項及由此產生的利息、逾期利息不承擔還款責任,信用卡中心撤銷宋先生信用卡的不良徵信記錄。

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對判決予以維持,本案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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