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奉賢區一超市內,一名女性通過自動扶梯上樓購物過程中,自動扶梯突然故障,其腰部以下被扶梯“捲入”。根據8日官方通報,目前事故原因尚在調查中。

對該女子被捲入電梯的事故,誰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業內人士在受訪時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超市經營者、管理者、第三人都有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北京浩博法律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及險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創始人崔春霞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如果超市投保了公衆責任保險,公衆責任保險肯定是需要承擔保險責任的,賠償後,可以向存在責任的電梯廠家或者維修保養單位進行損失追償。

超市應對受害女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如果事故原因查明系電梯質量問題,或者電梯維保單位未盡到維護義務造成損失,超市可以免責嗎?

對此崔春霞表示,該起事故中存在兩重法律關係,一是超市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關係;二是電梯生產廠家或電梯維護保養廠家對電梯質量或維護保養承擔質量保證的法律關係。

《民法典》第1202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起事故中,如果經事故調查證明該起事故系因電梯質量問題造成,對於消費者而言,存在兩種競合的權利主張,也就是既可以向超市主張損害賠償,也可以向電梯廠家主張權利賠償。消費者可以根據方便選擇向其中一方進行損失賠償的權利主張。

“如果消費者選擇了向超市索賠,超市則不能以電梯質量問題推諉責任。如果超市賠償後,事故調查證明確屬電梯質量不合格或者維修保養不到位的原因造成,也就是電梯廠家或者維修保養商家存在過錯,進而造成了消費者的人身損害後果,超市賠償後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者與廠家達成的維護保養的合同約定,進行損失追償,要求電梯廠家或者維修保養廠家賠償超市向消費者賠償的賠償款。”崔春霞稱。

這類事故屬於公衆責任險理賠範圍

“如果超市投保了公衆責任保險,公衆責任保險肯定是需要承擔保險責任的。”崔春霞表示,公衆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爲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承保的就是賓館、商場超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賠償責任。

據悉,公衆責任險屬於責任險,承保的是經營者在公共場所進行生產、經營或其他活動時,因發生意外事故,對第三種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是被保險人轉嫁經營中存在的意外風險的一個保險產品。

“公衆責任保險是傳統的場所類產品,我公司在上個世紀就開始使用公衆責任保險承保商場、酒店等公衆場所的電梯責任風險。”一位財險公司負責人在受訪時對記者表示,現在,越來越多的商超企業管理人會通過合理安排保險產品抵禦經營風險,通常,被保險人可在公衆責任險保單中對場所責任及電梯責任作整體安排。

其中,電梯責任保險是專門爲電梯所有、使用、管理人開發的產品,在電梯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傷或物損時,幫助被保險人轉嫁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減輕被保險人財務負擔,爲受害者提供及時的經濟補償。

上述負責人稱,公衆責任保險的保費確定通常需要考慮場所方管理水平、限額保障、保險責任等各類風險因素後綜合釐定。電梯責任保險保費通常是按照每臺收取,除考慮提供的限額保障外,通常電梯使用年限、使用場所等風險因素會被關注。

崔春霞分析指出,如果超市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公衆責任險,該損失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後,經查明事故原因,系電梯的質量問題或維修保養不到位造成,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保險法》第60條規定,向電梯廠家或維修保養廠家進行損失追償;不過在同樣情況下,如果超市投保的公衆責任保險中,附加有電梯責任的附加險,保險公司承擔電梯附加責任保險的賠償責任後,無權進行損失追償。

記者從保險業內瞭解到,較爲常見的電梯賠案主要包含場所內乘坐電梯滑倒、摔倒等意外事故。通常免責原因包括被保險人的故意、重大過失、犯罪行爲、行政行爲、自然災害、電梯未獲合法使用批准的情況等,具體應以保險合同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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