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泰安日報

本報4月15日訊(記者 崔東旭)市民李先生在泰安報名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考完科目一、科目二後,因工作變動要去外地,無法留泰參加後續考試。近日,李先生到市車管所詢問是否可以在其他城市繼續參加駕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工作人員回答了李先生的問題,併爲其講解了申請變更考試地的流程及注意事項。

◆如何申請變更考試地?有沒有申請次數限制?

依據《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人申領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型牽引掛車駕駛證期間,已通過部分科目考試後,居住地發生變更的,可以申請變更考試地,在現居住地預約其他科目考試。申請變更考試地不得超過三次。

◆須提供哪些材料?辦理流程是什麼?

市民辦理考試地變更須備齊以下材料,並前往車管所窗口辦理: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屬於增駕業務考試地變更的,還須提供駕駛證原件(參照轉入換證業務將異地駕駛證轉入泰安;如駕駛證遺失的,按轉入+遺失辦理)。

申請變更考試地業務需本人辦理,不可代辦。申請人在原考試地通過科目一考試合格後,由本人向現居住地車管所申請辦理其他科目的變更考試地業務。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以轉出地車管所核發時間爲準。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在轉入地和轉出地預約考試總次數分別不得超過五次。申請人全部科目考試合格後,由轉入地車管所制證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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