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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過多件重大影響案件的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章祥兵律師特別提示,鴻博股份2023年度業績預告由盈轉虧被警示,受損股民可索賠。(章祥兵律師專欄)

2024年4月16日,鴻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博股份)發佈《關於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福建證監局警示函的公告》稱:“經查,鴻博股份於2024年1月11日披露2023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23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下稱淨利潤)爲盈利3,740萬元至5,610萬元,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下稱扣非淨利潤)爲盈利2,840萬元至4,260萬元。2024年4月13日,公司披露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因設備銷售收入原入賬時間未得到審計機構認同,預計2023年淨利潤更正爲虧損5,000萬元至5,800萬元,扣非淨利潤爲虧損6,500萬元至7,500萬元。鴻博股份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鴻博股份及倪輝、浦威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章祥兵律師認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構成虛假陳述的,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實際發生的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稅。

鴻博股份因信息披露違規,被福建證監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受損投資者可索賠。

目前,章祥兵律師正在代理鴻博股份受損投資者索賠訴訟工作。索賠條件爲:

在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4月12日期間買入鴻博股份股票,且在2024年4月12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損失。(鴻博股份維權入口)

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可聯繫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章祥兵律師團隊,並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證複印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賬戶查詢確認單和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首次買入該股票至今)、詳細聯繫方式。

章祥兵律師聲明:

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爲準。

(章祥兵律師,證券維權律師,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研究生畢業,法學碩士,現爲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律師。擅長代理證券訴訟、金融維權案件,有多年投資者維權訴訟經驗,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數百件投資者維權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和標誌性意義的案件。投資者訴索菱股份及董監高案件,入選深圳中院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十大典型案例;中國銀行“原油寶”民事案件入選2020年度全國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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