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青海法治報

青海法治報·法眼記者 陳文雯

【案情】

2023年3月,段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西寧市湟中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緩刑考驗自2023年4月3日至2024年4月2日。2023年4月3日,段某某到湟中區司法局接受社區矯正。

段某某自接受社區矯正後,表面上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司法所的監督管理。但事實上,他對社區矯正管理認識不夠,經常出現手機不能按時簽到、忘記簽到、不按時到司法所簽到等現象。司法所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多次教育矯正後有所改善,但效果不明顯。

9月25日,段某某因無故不參加社區矯正集中教育學習、手機簽到不及時、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被司法所提請訓誡一次。同日下午,因段某某參與賭博,湟中區公安局對其作出行政拘留4日的處罰決定。之後,司法所工作人員調整了段某某的監管級別,對其進行更嚴格的教育矯正。司法所工作人員多次到段某某家中走訪瞭解情況,提醒其父母多關注他的日常行爲,如有異常及時與司法所聯繫。今年1月28日,段某某與他人打架鬥毆,湟中區公安局對其作出行政拘留9日、罰款400元的處罰決定。

段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多次違規違紀,沒有認識到錯誤,且不悔改,其行爲違反社區矯正監管規定。2月5日,司法所向湟中區司法局提交了提請撤銷緩刑審批表,建議對社區矯正對象段某某給予撤銷緩刑處罰。

2月6日,湟中區司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相關規定,對司法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覈,對段某某矯正期間的表現做了客觀真實的評判。湟中區司法局認爲,段某某在矯正期間不能清楚認識到自己的身份、不能很好認同判處的刑罰、不能堅決服從司法所的管理,從思想上牴觸社區矯正,一再違反社區矯正規定,觸碰法律紅線,經教育仍不改正,嚴重違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經研究後決定,向湟中區人民法院提交撤銷段某某緩刑建議書。

【裁定】

3月25日,湟中區人民法院出具刑事裁定書:段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被執行機關提請訓誡。其因賭博違法行爲被治安管理處罰後,仍不改正。再次因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爲被治安管理處罰,故對其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7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543條、第545條規定,撤銷對段某某宣告緩刑的判決;決定對段某某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8個月。3月26日,段某某被依法收監。

【說法】

社區矯正,是貫徹國家“寬嚴相濟”的刑罰執行制度,給予一些犯輕罪的、有悔改表現的服刑人員一定的考驗期,讓他們接受教育、遵守法律、養成良好行爲習慣。但如果在考驗期間,違反報到、報告、外出、遷居、禁止令等規定,不按時參加教育學習、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後仍不改正的,都要受到警告處罰。警告處罰二次仍不改正、治安處罰後仍不改正或者違反監管規定情節嚴重的,要撤銷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從事違法犯罪行爲的,同樣要撤銷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因此,作爲一名社區矯正對象,要珍惜當下相對自由的刑罰執行方式,認真悔過,從別人收監、拘留的案例中吸取教訓,認真遵守社區矯正相關規定,服從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管理,努力學習文化知識,提高道德和法律素養,積極參加公益勞動,按時完成矯正任務,從思想和認識上悔過和反思,積極轉變,以感恩之心和嶄新的面貌順利迴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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