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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部分投資者訴上海宏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宏達新材,證券代碼:002211)證券虛假陳述案已有勝訴判決。羅建欣律師代理的部分投資者訴宏達新材案擬近期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條件的投資索賠股民,請儘快加入。(羅建欣律師專欄)

宏達新材於2023年4月10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字〔2023〕24 號)。經查明,宏達新材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1、未按照規定披露實際控制人。

2、2019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虛增收入、利潤。

2019年度,宏達新材通過專網通信業務合計虛增收入24,654.98萬元、成本 21,683.1萬元,虛增利潤總額2,971.88萬元,佔宏達新材當期年報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38.93%;2020年度,宏達新材通過專網通信業務合計虛增收入48,900.38萬元、成本38,555.63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0,344.75萬元,佔宏達新材當期年報披露利潤總額的146.09%(佔更正後利潤總額的151.08%)。宏達新材上述行爲導致《2019年年度報告》和《2020年年度報告》構成虛假記載。

3、2020年年度報告未計提商譽減值,虛增利潤。

公司未計提商譽減值,虛增利潤7,580萬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07.05%(佔更正後利潤總額的110.70%)。宏達新材上述行爲導致《2020年年度報告》構成虛假記載。  

依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最新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爲虛假陳述。賠償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

目前,羅建欣律師正在代理宏達新材受損投資者索賠訴訟工作,索賠條件暫定爲:2019-01-05到2022-01-09之間買入股票,且在2022-01-10收盤時賣出或仍持有的虧損投資者或可向公司索賠,索賠條件最終以法院認定爲準。(宏達新材維權入口)

羅建欣律師訴訟事項提醒:

1、此案件訴訟時效爲3年,訴訟時效經過後起訴,投資者會喪失勝訴權。

2、投資者需準備索賠材料清單:

2.1、股票交易記錄(或對賬單);

2.2、證券賬戶證明材料;

2.3、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

3、上述提示索賠條件、賠付對象及範圍等僅供參考,最終以法院生效的判決認定爲準。

4、律師費爲風險代理,在投資者實際獲賠後再支付。

(本文由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羅建欣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的立場。羅建欣律師,系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金橋證券訴訟中心創始人、主任,廣州仲裁委仲裁員,廣州市律師協會證券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羅律師執業二十餘年,持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證書,且系資深股民,已組建專業證券訴訟團隊,業務包括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股權糾紛、證券刑事犯罪維權及辯護,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大量證券維權案件,維權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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