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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4月19日電 (高清揚、薄晨棣)今年7月1日,新修訂的公司法將正式施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就“註冊資本限期認繳”等規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三中院”)作出提示。

據瞭解,此次公司法修訂,刪除了現行公司法的16個條文,新增和修改了228個條文,其中實質性修改112個條文,是迄今爲止規模最大的一次修改。

“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的規定,在公司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中首次提出便備受關注。在三中院4月18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三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薛強表示,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在保留該項規定的同時,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對於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出資期限應當逐步調整至規定的期限以內。

薛強介紹,從近三年三中院審結的相關案件可以看出,“註冊資本限期認繳”的規定影響具有全程性。公司資本是公司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股東實繳出資後,出資即變爲公司財產,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進行減資、分配剩餘財產等。因此,新公司法“註冊資本限期認繳”的規定,不僅直接影響公司設立階段股東如何出資,對設立後公司治理、經營,直至公司解散、註銷都產生持續影響,貫穿公司從設立存續到退出消滅的整個生命週期,可以說是“牽一髮而動全身”。

對於在“註冊資本限期認繳”規定下,公司治理存在的如股東合作風險、公司決策風險、清算退出風險等常見問題,三中院民六庭庭長陳錦新認爲,新公司法對出資責任,公司治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及股東權利等多項制度進行了全面改革,公司要注意結合新修訂的內容,對公司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更新和完善;股東以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要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履行各自職責,並做好工作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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