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今晚報

本報訊(記者張家民 通訊員董徵)結婚一個月就離婚,彩禮需要返還嗎?日前,寧河區法院的一個判決給出了答案。

男子劉某和王某經人介紹相識並建立戀愛關係,於2024年2月登記結婚,並按照當地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劉某一方爲促成與王某的婚事,給付王某一方彩禮及女方家屬禮品禮金共計10餘萬元。

婚後劉某、王某性格各異,常因家庭生活瑣事產生矛盾,由夫妻矛盾漸漸上升爲家庭矛盾,雙方共同生活不足一月即分居生活。劉某遂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王某返還彩禮。

寧河區法院受理本案後,因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王某堅決要求離婚但不同意返還彩禮,該案的承辦法官運用“彩禮新規”對劉某、王某及雙方家庭進行了耐心調解勸導,最終在承辦法官的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女方返還男方3.8萬元彩禮,雙方解除婚姻關係,本案得以順利解決。

審理本案的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在傳統習俗中,彩禮蘊含着對婚姻的期盼和祝福,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締結婚約關係,更重要的是爲了雙方長期共同生活。也就是說,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是確定彩禮是否返還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慮因素。彩禮本是一份美好的祝願,而不是衡量感情的籌碼。男女雙方應自覺樹立正確的婚姻觀,自覺抵制高價彩禮,摒棄婚姻陋習,彩禮的有無和多少都不應成爲組建婚姻家庭的“絆腳石”。讓婚姻始於愛、讓彩禮歸於“禮”、讓真情歸於生活,纔是婚姻家庭能夠長久和幸福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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