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法治時報

鞍山中院出臺類案裁判要旨

房產交易“跳單”案有了統一裁判尺度

□ 本報記者張國強 韓宇

□ 本報通訊員 黃繪如

委託人安某在享受A房產中介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提供的房源篩選、帶看房、溝通磋商等服務,看中一處房屋後,卻“跳單”選擇了B房產中介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購買了該房屋。A房產中介公司將安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爲委託人提供購房服務的報酬。

近日,在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召開的此案二審庭前會議上,合議庭關於“A公司提供的交易機會對房屋買賣合同的訂立起到了實質性作用,該公司的報酬請求就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的解釋,讓委託人信服,表示服從一審判決,撤回上訴,並當庭支付了一審判決的給A公司的報酬。

爲起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近日,經鞍山中院審判委員會表決通過,分別向市內兩家房產中介公司、市房地產經紀服務行業商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出司法建議,旨在加強企業管理、行業自律和行業監管。同時,鞍山中院審判委員會還研究通過《關於委託人利用其它中介機構“跳單”類型案件的裁判要旨》,推動轄區類案裁判尺度的統一。

委託人“跳單”被訴

2022年6月,安某通過A公司員工白某選購二手房。根據安某的需求,白某先後推薦了幾處房屋並帶其看房,幫助其與房主議價溝通,在安某詢問中介費標準時,還提出了對摺收費的優惠。

當年6月15日,在幫助安某與一處意向房屋的房主將價格協商至41.8萬元後,白某本以爲可以順利簽約,沒想到安某再也聯繫不上了。直到6月19日,安某回信表示已於16日通過B公司購買了該房屋。

A公司認爲安某此舉屬於“跳單”行爲,將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報酬。一審法院支持了A公司所主張的部分報酬,安某不服判決,上訴至鞍山中院。

在安某看來,她並非直接與房主完成房屋交易,而是通過B公司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並且已經支付了B公司的中介費用;同時,她自始至終未與A公司簽訂書面合同,不應向A公司支付報酬。

撤回上訴當庭履行

今年4月16日,鞍山中院庭審優質化小組以示範觀摩庭的形式開庭審理本案。

安某與A公司是否成立中介服務合同關係?安某與房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與A公司提供的交易機會和服務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安某是否應當向A公司支付報酬?

“爲優化庭審,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先召開一個簡短的庭前會議。”庭前,合議庭通過雙方當事人提交的上訴狀和答辯狀對案件爭議點進行了整理和固定,讓庭審聚焦到3個爭議問題上。

爲查清事實,合議庭追加B公司作爲輔助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訴訟,並對安某發出當事人本人到庭令。庭前會議上,合議庭與三方圍坐在圓桌法庭,圍繞爭議點組織證據交換,在溝通間適時進行法律釋明和心證公開。

“雖然未簽訂書面中介合同,但被上訴人提交的雙方聊天記錄可以證明,上訴人接受了A公司員工白某提供的房源篩選、帶看房、溝通磋商等服務,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合同書籤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合同成立。”合議庭解釋道,如果A公司提供的交易機會對房屋買賣合同的訂立起到了實質性作用,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的規定,A公司的報酬請求就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合議庭的釋法說理下,安某表示服從一審判決,撤回上訴,並當庭支付了一審判決酬勞。庭前會議僅歷時40分鐘,糾紛得到了實質性化解。

發出多份司法建議

“跳單”引發的糾紛並非個案。根據審判大數據分析研判,近3年鞍山市兩級法院審結涉中介服務糾紛案件133件,其中委託人“跳單”引發的糾紛數量居高不下。爲了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類案多發高發,維護市場秩序與消費者權益,鞍山中院主動延伸審判職能作用,以本案審理爲契機,針對從一起案件辦理中發現的共性問題,向房產中介公司、行業協會、監管部門分別發出司法建議。

與此同時,鞍山中院審判委員會還研究通過了《關於委託人利用其它中介機構“跳單”類型案件的裁判要旨》,推動轄區類案裁判尺度的統一。

案件合議庭成員、民二庭公司保險類審判團隊審判長霍健告訴《法治日報》記者:“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僅對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情況作出明確規定,而對選擇其他中介人與第三方訂立本合同的情況留有空白。在本案中,前中介人的中介行爲對促成本合同訂立具有實質性作用,應對該條規定進行目的性擴張解釋,補充構成要件爲‘委託人選擇後中介人而與第三方訂立本合同’,基於此,應支付前中介人的報酬請求。如果存在多家中介人報告情形的,應按中介人的參與內容和原因力確定報酬比例。”

“踐約守諾,既是市場交易秩序得以維護的重要支撐,更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的價值準則。這也應該是我們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向社會傳遞的鮮明價值導向。”鞍山中院院長陳林在該案中擔任審判長,他向參與庭審觀摩的法官們說道:“要敏於善於從審理的每一個鮮活案例中發現、總結和提煉有價值的裁判規則、理念和方法。要在庭審優質化改革的推進過程中,將‘如我在訴’‘能動履職’‘一次性解決糾紛’的司法理念貫穿到每個個案處理上,真正增進當事人的訴訟體驗感和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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