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三類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迎來新規範。4月26日,北京商報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股份制銀行等三類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股份制銀行、城商行、民營銀行(以下簡稱“三類銀行”)應審慎設定互聯網貸款業務總規模與結構分佈等指標,避免過度依賴單一類別的互聯網貸款業務或單一合作機構;提升數據獲取、合同簽訂、授信審批、資金髮放、品牌管理等環節的自主管理能力;約束合作機構不當收費行爲,有效降低客戶實際承擔的綜合融資成本。

不應過度依賴合作機構

監管對特定類別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管控力度進一步加強。北京商報記者獲悉的《通知》顯示,三類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要審慎評估互聯網貸款的市場環境、風險狀況和發展前景,制定與本行資源稟賦、發展戰略、風險管理、信息科技等方面情況相匹配的互聯網貸款業務發展規劃,不應過度依賴合作機構的獲客引流或擔保增信來追求互聯網貸款業務規模或盈利的短期快速增長。

三類銀行要完善互聯網貸款業務管理機制和制度體系,不斷健全相應的政策程序,制定科學有效的互聯網貸款業務風險管理指標,及時有效識別、計量、評估、監測和控制風險。要審慎設定互聯網貸款業務總規模與結構分佈、單一合作機構集中度等指標,避免過度依賴單一類別的互聯網貸款業務或單一合作機構。

《通知》強調,三類銀行要不斷健全相關考覈和激勵約束機制,將資產質量遷徙情況、處置前不良貸款形成率、擔保增信類互聯網貸款業務在代償賠付前的逾期貸款形成率、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情況等納入互聯網貸款業務績效考覈體系。要加強互聯網貸款業務的專項檢查和專項審計,及時向監管部門提交相應的專項檢查或內部審計報告。

2020年7月17日,原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互聯網貸款新規”)從風險管理體系、貸款合作機構准入等方面對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提出明確要求,並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了過渡期。在互聯網貸款新規發佈7個月之後,2021年2月20日,原銀保監會補充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對銀行互聯網聯合貸款內容作出了限制,要求單筆貸款中合作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聯合貸款業務整體餘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餘額的50%,並規定銀行在過渡期內整改完畢。

今年3月,北京商報記者獲悉,金融監管部門面向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行和直銷銀行等發放《關於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檢查發展主要問題的通報》(以下簡稱《通報》),指出近期監管部門對部分銀行機構開展現場檢查時仍發現了一些需要關注的問題。其中包括,治理機制不健全,有的銀行沒有按照監管要求明確董事會和高管層對互聯網貸款的管理職責,也沒有業務規劃;業務結構不合理,有的銀行主要是合作開展消費金融業務,而經營類業務佔比太低;有的銀行沒有結合實際制定審慎合理的互聯網貸款業務規模目標。該《通報》還強調了部分銀行存在互聯網貸款業務規模結構不合理、授信規則不健全、未審慎管理外包機構等諸多問題。

素喜智研高級研究員蘇筱芮表示,《通知》相較之前的互聯網貸款規定來說更具針對性,一是機構主體範圍更加聚焦,二是出臺的各類業務指標也更加細化,機構主體範圍圈定在股份制銀行、城商行等主要是因爲此類銀行是互聯網貸款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不論是客戶數量、網點數量還是業務規模,相對其他持牌金融機構來說更具優勢。

提升數據獲取等自主管理能力

監管釋放的一系列信號也表明,未來在“助貸”業務中,銀行各方的權責角色界限都需要進一步明確。《通知》要求,三類銀行要堅持自主經營,切實提升數據獲取、合同簽訂、授信審批、資金髮放、品牌管理等環節的自主管理能力。要落實各項自主風控要求,不得將核心風控環節外包給合作機構,防止過度依賴合作機構,導致互聯網貸款經營管理“空心化”。支持鼓勵各行不斷拓寬自營渠道,提升對客戶的直接服務能力,提升獲客效率,實現互聯網貸款業務可持續發展。

在互聯網貸款的統一授信管理方面,《通知》要求,三類銀行應多渠道收集並充分覈實借款人信息、合理測算其收入,對借款人覈定統一授信額度。要全面考慮借款人已有債務情況,做好授信額度動態管理,有效防範共債風險。要審慎評估客戶真實償債能力,不得僅因合作方提供擔保增信而降低授信審覈標準。要加強對借款人改變互聯網貸款資金用途、多方歸集資金、大額取現等行爲的監測預警,對於合規和信用風險較高的,應及時採取有效的風險防控措施。

三類銀行要持續提升互聯網貸款信息系統的可用性和可靠性,確保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在與合作機構傳輸數據、記錄交易等環節,要確保數據的安全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要提升大數據風控能力,加強模型開發和迭代管理,提升模型有效性,持續監測已上線模型的有效性和穩定性,及時優化或淘汰有缺陷的模型。

博通分析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直言,較大型銀行來說,三類銀行對互聯網貸款的需求更強,因此相關“踩紅線”的情況概率更大,因此也有必要優先針對此類銀行進行重點監管與自查。在此過程中,銀行自身應積極運用現代網絡技術手段,對互聯網貸款業務進行深度篩查與分析,以提高風險識別與防控的效率與精準度。

“後續,各銀行機構需要依照監管文件指引,從頂層制度搭建、業務統籌管理、科技監測系統等角度不斷改進工作,對於出現異常指標的情況需及時進行調整,對於不符合要求的業務有序控制規模及壓降。對於核心風控環節,風控自主首先需要做到數據自主,即外部獲客後的相關數據歸屬權需要由銀行自主掌握,再通過脫敏等方式規範傳輸、共享給合作方,其次,圍繞風控環節相關的核心模式、模型需要銀行機構自主研發或掌控。”蘇筱芮如是說道。

約束合作機構不當收費行爲

在彼時互聯網貸款新規發佈後,銀行與“助貸”機構的合作態度就已趨於“冷靜”,此次《通知》也從頂層制度上對銀行和“助貸”機構的合作管理進行了明確。

《通知》要求,三類銀行要加強互聯網貸款業務的各類合作機構管理,建立全行上下統一的覆蓋各類合作機構的准入退出機制,明確相應的准入退出標準和程序,優先選擇財務實力強、風控水平高、市場評價好的合作機構。要對各類合作機構實施名單制管理,並由總行歸口管理,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對合作機構名單的重檢,適時動態調整。要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合作機構的退出標準和約束性條款,督促各類合作機構遵守互聯網貸款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監管要求。

三類銀行要嚴格審查互聯網貸款擔保增信機構的業務資質、擔保能力、股東背景等情況,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和不符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經營資質監管要求的合作機構提供直接或變相擔保增信服務。要將代償賠付前的不良貸款率、客戶綜合融資成本等情況作爲擔保增信類合作機構的重要評價標準,對代償賠付前不良率和客戶綜合融資成本明顯偏高的擔保增信合作機構,及時採取壓降合作規模乃至終止業務合作等措施。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通知》強調,要切實承擔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主體責任,向借款人充分披露互聯網貸款的實際年利率、年化綜合融資成本等信息。對於有合作機構參與的互聯網貸款業務,要以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實際息費收取規則及收取人等信息,要加強與合作機構的平等協商,約束合作機構不當收費行爲,有效降低客戶實際承擔的綜合融資成本。

同時,要切實加強催收合作機構管理,嚴禁違法違規催收,不得與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催收行爲的機構開展合作。對客戶投訴集中的催收合作機構,要加大檢查頻次,積極運用科技手段提高對委託催收作業的檢查質效。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合作機構和相關人員,通過督促和扣減績效、壓降合作規模乃至暫停合作等手段嚴格懲戒。

在王蓬博看來,未來監管工作應聚焦於以下幾方面,一是優先對需求旺盛且違規風險較高的銀行進行重點監管與自查;二是充分利用銀行內部審計機制,強化總行對下屬機構的數據複覈要求;三是引導銀行運用先進技術提升自查與風控能力;四是適時調整監管標準,確保覆蓋各類規模的金融機構,尤其關注零售銀行與數字化銀行在拓展業務、融合新場景過程中的合規風險;五是認識到優質合規業務場景的普遍可識別性,以此作爲監管參照。

北京商報記者 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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