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浙江日報

熊永昌 編輯 李雅南

自建黨之日起,中國共產黨就高度重視黨的組織體系建設,特別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黨的四大修訂的黨章首次明確規定要在學校建立黨的基層組織,即“各農村各工廠各鐵路各礦山各兵營各學校等機關及其附近,凡有黨員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從此,學校成爲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重要領域之一。始終重視加強黨對學校工作的全面領導成爲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關係着黨能否在教育工作領域鞏固領導地位和執政基礎。

新中國成立初期,“初等學校”內部由政治上進步的教職員工和學生組成校務委員會,作爲決策機構。1952年,教育部出臺了《中學暫行規程(草案)》《小學暫行規程(草案)》,首次提出中小學校要施行“校長責任制”,校長擔任校務會議主席。195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教育工作的指示》規定,一切教育行政機關和一切學校,應該受黨委的領導,要求各級黨委輸送一批幹部到教育機關和學校中去。1963年,中共中央印發《全日制中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全日制小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再一次明確了校長行政負責人的定位,同時規定黨的領導是辦好學校的根本保證,學校黨支部對學校行政工作的責任在於“保證和監督”。1978年,教育部出臺《全日制中學暫行工作條例(試行草案)》《全日制小學暫行工作條例(試行草案)》,要求建立“黨支部領導下的校長分工負責制,學校的一切重大問題必須經過黨支部討論決定”。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學校逐步實行校長負責制。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強調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包括加強黨對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基礎教育各層次教育領域的領導,牢牢把握黨對教育工作各個方面的領導權,推進我國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2022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意見(試行)》,以黨內規範性文件方式爲加強黨對中小學校教育工作的全面領導提供製度保障。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製作爲黨對基礎教育全面領導的根本制度,是在改革開放以來黨對高等院校採取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探索實踐的基礎上,逐步把黨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從高等院校向中小學校黨建領導體制的延伸。

基於高等教育與基礎教育的共同特點和現實差異,中小學校採取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與高校採取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既有聯繫,又有區別。高等院校因爲黨員數量相對較多,按照相關黨內法規規定應成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簡稱黨委)。黨委是大學的最高領導機構,校長必須對黨委負責。中小學校的黨員數量不一,其黨組織名稱和設置方式也不同,有的是黨委、有的是黨總支、有的是黨支部。目前,中小學校一般採取書記與校長“一肩挑”領導體制,化解了此前實行的中小學校長負責制下黨組織在學校行政管理體系下難以充分發揮政治核心和監督保障作用的難題。基於此,中小學校黨建工作領導體制表述爲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沒有采取高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表述方式。

教育是國之大計、黨之大計,加強黨對教育工作的全面領導,是辦好教育的根本保證。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是堅持爲黨育人、爲國育才,保證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在中小學校得到貫徹落實的必然要求,是改革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學校治理、提高中小學治理能力和辦學水平的重要舉措。在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領導體制下,書記與校長“一肩挑”模式強化了黨對基礎教育工作的全面領導,更有利於發揮中小學校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一肩挑”模式把黨組織的政治領導“嵌入”中小學校行政管理中,校長以學校的法人代表、行政管理主要負責人身份與校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身份合而爲一,實現了基層黨組織負責人直接行使和運作學校管理權,從而將黨對中小學教育的全面領導精神貫徹落實到位,全面提升新時代中小學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基於當前中小學校新領導體制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要聚焦於中小學校全面提升基礎教育管理水平這一中心任務,履行書記和校長“一肩挑”的“一崗雙責”職責,不斷健全和完善“一肩挑”模式下中小學校黨建領導體制和學校法人治理體系,確保實現“全面領導”和“全面負責”的銜接貫通。

【作者爲北京市第一O一中學黨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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